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1992]35号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国营企业:
现将晋城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坚决制止随意处置国有资产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坚决制止随意处置国有资产的通知
晋城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坚决制止随意处置国有资产的通知
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国营企业:
国有资产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物质基础。为强化我市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保证国有资产完整和有效增值,杜绝随意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三定”方案中赋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职权,现将我市国有资产产权处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市直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国有资产需要变更处置时,均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备案。
二、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产权处置,房屋建筑物和单价在3000元(含3000)以上的设备,须经主管部门签注意见后,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3000元以下的审批限额划分为由市级主管部门规定,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三、市直各国营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产权处置。凡大型企业资产价值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中开型企业资产价值在3000元(含3000)以上;小型企业资产价值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应由占用单位提出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国有资产管理批准。上述限额以下的资产处置由企业主管部门规定,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四、今后凡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处置事宜,如国有资产的报损、报废、出售、转让、核销、企业兼并、产权拍卖、破产清理、租赁经营等,都必须事先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请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或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对国有资产随意进行处置。
五、对确需进行处置的国有资产,均须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委托的评估机构进行核实和资产评估,并严格按有关程序办理产权处置手续。
六、对国有资产处置获得的收入,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核实审定,按现行财务制度入帐专项管理或收缴市财政掌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