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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9-11 生效日期: 1995-09-11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民政局
发布文号:
  根据沪民优[1993]47号《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从1995年7月1日起调整本市特、一等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新标准按上海市统计局发布的1994年度本市国有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627元为基数计算。其他各项规定仍按沪民优[1993]47号文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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