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1999]7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计委《关于“十五”规划编制方法和程序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同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和到2015年长期规划(简称“十五”规划),是国民经济发展第三步战略部署的第一个中长期规划,是跨入新世纪经济社会转型和调整的一个中长期规划,也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第一个中长期规划。研究编制“十五”规划,是关系21世纪初迎接西部大开发,推动全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总体部署的重要工作,意义十分重大,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切实搞好。
1999年12月11日
关于“十五”规划编制方法和程序的若干意见陕西省计划委员会
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后,中长期规划性质、作用和内容的变化,改进规划编制方法,规范编制程序,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使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和到2015年长期规划(简称“十五”规划)编制工作有章可循,逐步实现规划编制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十五”规划编制方法和程序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8号)精神,现对我省“十五”规划编制方法和程序提出以下意见。
“十五”规划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第三步战略部署开始实施的第一个中K期规划,是西部大开发形势下的一个中长期规划,也是跨入新世纪经济社会转型和调整的一个中长期规划。研究编制“十五”规划,是关系21世纪初迎接西部大开发,推进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总体部署的重要工作,意义十分重大。各规划编制单位要充分认识“十五”规划的重要意义,把立足点放在研究市场、反映市场、适应市场和依靠市场上,把出发点放在适应需求、扩大需求和创造需求上,把着力点放在陕西大开发的跨越式发展上,进一步转变观念、转变作风、转变职能,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各司其职、精心组织,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全省“十五”规划编制工作。
编制好“十五”规划,要认真学习并全面、正确理解和把握邓小平理论的精神实质,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思想理论素质。在“十五”规划编制中,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开拓创新,在规划思想、规划内容、规划方法以及规划形式上,勇于探索,大胆试验。
(一)在“十五”规划编制中,要进一步提高社会参与率,增加透明度。各规划编制单位要特别重视“十五”规划的编制过程,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集思广益。为增强“十五”规划的前瞻性、科学性,反映社会各界意见,由省计委组织建立“十五”规划咨询审议小组。咨询审议小组受省计委委托,对“十五”规划的重大问题进行论证,对重点专项规划进行评估,对确需衔接的重要事项提出建议。咨询审议小组成员由产业界、学术界、中介组织及其他社会团体等各界代表以及有关部门组成。
(二)在“十五”规划的研究中,要切实转变观念、更新思想。要在立足省情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把提高经济竞争力放在重要位置;要改变政府包办一切、“包打天下”的观念,对主要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领域,中长期规划发挥指导性作用;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发挥优势,体现特色,合理确定发展战略和速度。
(三)在“十五”规划的内容中,要进一步突出战略性、宏观性、政策性。要理清思路、突出重点,减少具体指标和项目,不要面面俱到。要重视所处国际国内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所处阶段等背景的分析判断;重视市场预测、发展趋势分析和展望;突出关系全局、影响深远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解决的策略;突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部署和步骤;突出人口就业、城乡、地区等社会结构与经济的协调发展,以及资源、生态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四)在“十五”规划的形式上,要大胆创新,做到多样化,在形式主力求有所突破,不要千篇一律。要根据不同的用途,按内外有别的原则,形成多样化的文本,以适应政府工作和对外宣传工作的需要。地市及县级规划,要按照通俗易懂的原则,形成生动活泼,面向大众的文本。
二、“十五”规划的类型和编制原则
“十五”规划编制工作,是指“十五”规划编制过程中规划草案的提出、衔接、审定及规划发布、修订等各环节的工作。全省“十五”规划包括三个层次:
(一)全省“十五”规划纲要
全省“十五”规划纲要是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21世纪初陕西大开发、大建设、大发展的总体战略部署,是制定其它各类规划、年度计划,以及宏观政策的重要依据。
全省“十五”规划纲要的编制,须以省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和到2015年长期规划的建议为依据。要坚持发展是硬道理,把立足点放在陕西大开发上;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使三者相互协调、相互促进;从市场需求出发,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坚持科教兴省战略,坚持速度和效益的统一,切实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人口、就业、城乡、资源、生态、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全面深化体制改革,推进经济体制的根本性转变,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立足国内需求,坚持扩大开放,充分考虑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发挥比较优势,提高竞争力。
(二)重点专项规划
重点专项规划是以关系我省发展全局的关键领域、薄弱环节等重大问题为对象编制的规划。
重点专项规划的确定要符合以下原则:体现全省规划,突出宏观性、战略性、政策性;着眼于下大力气解决关系长远、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制约经济发展的关键问题;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单靠市场机制难以解决,确需政府进行调控的产业和领域。重点专项规划的编制要符合全省“十五”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与相关的重点专项规划及行业规划、地区规划相协调;重点突出,有鲜明的针对性,目标具体,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明确政府的责任和义务、重大建设项目及布局设想、必要的资金配置方案。
(三)行业规划、地区规划
行业规划是以特定行业(产业)为对象编制的规划,行业规划的编制要符合全省“十五”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与重点专项规划、其它有关行业规划相协调;遵循行业发展规律,体现本行业的经济、技术特点,符合科学技术进步方向;创造行业内公平竞争、抑制垄断的良好发展环境和机制,符合改革方向,防止出现木合理的重复建设;行业规划应以国内外市场需求预测、竞争力分析和发展态势展望为重点,反映市场,引导市场;对确需政府组织落实的规划内容,要明确政府的责任和义务。
地区规划是指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所辖行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规划纲要。地区“十五”规划纲要的编制,要符合全省“十五”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与重点专项规划、行业规划及相邻地区的地区规划相协调;从全局出发,因地制宜,发挥优势,合理确定本地区发展战略和目标;突出重点,体现特色,避免规划的雷同。
三、“十五”规划编制程序和分工
(一)全省“十五”规划纲要
全省“十五”规划纲要草案由省政府提出,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省计委负责起草“十五”规划纲要草案。具体程序是:
1、省计委就“十五”规划纲要基本思路的重大问题组织前朝研究,在广泛征求并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充分考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行业规划基本思路,并经“十五”规划咨询审议小组论证的基础上,1999年12月前完成“十五”规划纲要基本思路,报送省政府。
2、省政府提出编制“十五”规划纲要的基本要求、指导思想、发展战略、宏观调控目标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基本方向。省计委按省政府的要求,在2000年省委作出“十五”规划建议前,完成“十五”规划纲要框架性草案,并就发展战略、宏观调控目标、重点领域的发展方向和政策等,与其它宏观调控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衔接。
3、在省政府领导下,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省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和到2015年长期规划的建议,在2001年省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完成“十五”规划纲要草案,报送省政府。
4、“十五”规划纲要草案经省政府审定后,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二)重点项目规划
重点专项规划草案由省计委或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地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省政府审定。具体程序是:
1、省计委组织有关部门、有关地市人民政府(行署),对重点专项规划涉及的特定领域、特定区域的发展环境、市场需求、规划重点等进行分析预测,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基础上, 2000年12月底前分别完成重点专项规划总体思路及分领域思路。
2、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有关地市人民政府(行署)组成重点专项规划起草小组,2000年5月前完成重点专项规划草案。
3、省计委就重点专项规划草案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十五”规划咨询审议小组进行论证,并会同省上有关部门和地市对相关规划草案进行衔接。
4、2001年1月前,省计委会问有关部门和地市将重点专项规划草案上报省政府审定。
在目前工作基础上,“十五”期间拟先编制9个重点专项规划,其他需要编制的重点专项规划,经“十五”规划咨询审议小组审议后,由省计委商有关部门确定。9个重点专项规划(暂定名)及编制单位为:
(1)陕西省迎接西部大开发规划纲要(已完成初稿);
(2)陕西省山川秀美工程规划(已完成初稿);
(3)陕西省经济结构调整规划,由省计委、经贸委、科委、建设厅、农业厅等负责编制;
(4)陕西省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由省计委、交通厅、建设厅、西北民航管理局等负责编制;
(5)陕西省水利发展总体规划,由省计委、水利厅、建设厅负责编制;
(6)陕两省支柱产品发展规划,由省计委、经贸委、机械局、电子局、医药总公司、核工业局、航天局、兵器局等负责编制;
(7)陕西省城市化战略规划,由省计委、建设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厅、地矿厅、农业厅、环保局、体改委负责编制;
(8)陕西省开放带动战略规划,由省计委、外经贸厅、财政厅、贸促会等负责编制;
(9)陕两省城乡居民增收规划,由省计委、统计局、劳动厅、农业厅等负责编制。
(三)行业规划、地区规划
行业规划由省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按其职能负责编制并审定,省计委负责衔接。“十五”期间拟编制的行业规划,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确定。具体程序是:
1、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的发展环境、市场需求、发展态势进行分析预测,并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以及了解有关行业和地区规划设想的基础上,在1999年12月底前,完成行业规划的基本思路,送省计委,供研究“十五”规划纲要基本思路参考。
2、行业主管部门起草并征求意见,完成行业规划草案。
3、对涉及跨行业的重大问题、需要政府投资和组织落实的重大项目,以及需要统筹考虑项目布局的行业规划,行业主管部门应于2000年5月前将行业规划草案送省计委进行衔接。省计委于2000年12月前将正式衔接意见反馈给行业主管部门。
4、行业主管部门对行业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2001年1月前完成审定工作后,送省计委及相关部门备案。
地市、县级“十五”规划纲要由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同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地市、县级“十五”规划纲要的编制进度,应尽可能与全省“十五”规划纲要的编制进度相衔接。地市、县级计划主管部门须在“十五”规划纲要经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审定前,就规划草案中的地区支柱产业、跨地区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及布局、重要的资源开发项目以及其它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规划内容,地市与省计委及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衔接,县级与地市计委及地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衔接。地市、县级“十五”规划纲要经同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地市送省计委备案,县级送地市计委备案。
四、“十五”规划的发布、修订及其他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保密的内容外,所有“十五”规划,均须由规划编制单位及时公布规划文本或摘要,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重点专项规划和行业规划,须在省“十五”规划纲要审议批准后公布。
“十五”规划一经批准并报备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随意改动。需调整修订的,由原编制单位按原程序进行调整修订,经审定后发布。
在“十五”规划编制过程中,各规划编制单位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除涉及保密的资料外,应其他规划编制单位的要求,各单位有义务提供规划草案编制过程中的阶段性成果或资料。
省计委负责省级规划的归口管理,并对地区规划的编制进行指导。
编制省级规划所需经费,由财政厅按专项经费列入预算。编制地市、县级规划所需经费,由地市、县级财政部门按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本意见适用于由省政府、省政府组成部门及自属机构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领域的“十五”规划,以及地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的所辖行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规划纲要。本意见由省计委负责解释。
199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