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计价格[2002]2813号
辽宁省物价局、电力公司:
辽宁省物价局报来《关于辽宁省实现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请示》(辽价发[2002]110号)收悉。经商国家电力公司,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在辽宁省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同价水平为每千瓦时0.45元。
二、为了解决城乡居民用电同价和提取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等问题,将辽宁省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0.5分钱,其中,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另行下达。调整后的城乡各类用户用电价格见附表。
三、以上电价调整,自2002年12月2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附表:
一、辽宁省电网(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销售电价表
二、辽宁省电网(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销售电价表
三、辽宁省电网趸售电价表
附表一:
辽宁省电网(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 电 分 类
电 度 电 价
基本电价
不 满
1一10
35—110
110
220千伏
最大需量
变压器
l千伏
千 伏
千伏以下
千伏
及以上
(元/千瓦/月)
(元/千伏安/月)
一、居民生活电价
0.435
0.425
0.425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
0.645
0.635
0.635
三、商业电价
0.74
0.72
0.72
四、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
0.616
0.606
0.596
其中:中、小化肥电价
0.553
0.543
0.533
五、大工业电价
0.396
0.383
0.37
0.36
22
15
其中:电石、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
0.386
0.373
0.36
0.35
22
15
中、小化肥
0.336
0.323
0.31
22
15
六、农业生产用电
0.4
0.39
0.38
附表二:
辽宁省电网(己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 电 分 类
电 度 电 价
基本电价
不 满
1千伏
1一10
千 伏
35—110
千伏以下
110
千伏
220千伏
及以上
最大需量
(元/千瓦/月)
变压器
(元/千伏安/月)
一、居民生活电价
0.45
0.44
0.44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
0.66
0.65
0.65
三、商业电价
0.755
0.735
0.735
四、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
0.623
0.613
0.603
其中:中、小化肥电价
0.56
0.55
0.54
五、大工业电价
0.403
0.39
0.377
0.367
22
15
其中:电石、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
0.393
0.38
0.367
0.357
22
15
中、小化肥
0.343
0.33
0.317
22
15
六、农业生产用电
0.4
0.39
0.38
附表三:
辽宁省电网趸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 电 分 类
县级趸售
县以下趸售
1—10KV
35KV及以上
1-10KV
35KV及以上
一、居民生活电价
0.307
0.307
0.321
0.321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
0.531
0.531
0.545
0.545
三、商业电价
0.603
0.603
0.618
0.618
四、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
0.488
0.478
0.518
0.508
五、大工业电价
0.384
0.371
0.414
0.401
其中:电石、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
0.375
0.362
0.405
0.392
中、小化肥
0.33
0.317
0.36
0.347
六、农业生产用电
0.324
0.314
0.324
0.314
注:l、以上三张附表所列价格,均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4分。
2、附表二所列价格中,除农业生产电价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具体标准为;居民生活电价、非居民照明电价、商业电价每千瓦时l.5分,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大工业电价每千瓦时0.7分。
3、根据国家计委计交能[1996]583号文件规定,对已下放地方的原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附表所列的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执行:农业排灌、抗灾救灾及原化工部发放许可证的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企业生产用电,按附表所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