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政办发 [2001] 8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是一部规范政府行政机关共同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自1999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全省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措施,保证了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加快全省依法行政步伐,进一步推动行政复议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对全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和内容
检查对象,主要是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其他具有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法制工作机构,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通知的有关情况。
检查内容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规定。
二、检查步骤和时间安排
这次检查分自查、抽查和总结表彰三个阶段。
7月上旬,各地、各部门要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制定检查计划,成立检查工作小组。
7月中旬为自查阶段。各有关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按检查内容进行自查,认真总结本地区、本部门实施《行政复议法》的具体情况。7月20日前,各市、县(市、区)和省各有关单位应将自查情况形成书面汇报材料,县(市、区)报省辖市政府法制部门,各市和省级机关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8月上旬为抽查阶段。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对市、县(市、区)和省级机关进行抽查。各省辖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县(市、区)和市级机关进行抽查。
检查结束后,各省辖市政府法制部门于8月底以书面报告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全省行政复议工作现状予以总结,向省政府作出汇报。对行政复议机关和法制工作机构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工作开展较好、成绩突出并取得良好社会影响的,给予公开表彰。达不到国家和省的基本要求的地方和部门,要限期拿出整改措施。
三、检查的组织领导
各地对这次检查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分管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要亲自过问和参与。自查和抽查可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各地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检查的实施落实工作。检查中的具体问题,请与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025)3396438。
二○○一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