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陕价电发(1999)117号
各地、市、县(区)物价局,杨凌区经贸局,省石油总公司、延长石油工业集团公司:
近期,我省部分地区汽、柴油供应趋紧,市场零售价格突破政府指导价上限,经研究并请示国家计委同意,现将我省成品油价格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陕价电调发(1999)76号文件执行,一律不得自行出台临时价格。
汽、柴油零售中准价格中心城市西安市由国家计委制定,其它地区由省级物价部门制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各价区零售中准价格基础上,上下5%的幅度内制定和公布具体零售价格,除此之外任何单位无权制定或调整成品油零售价格。
各级物价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石油价格的管理和监督,石油经销部门要严格执行规定的市场零售价格和批零差率,对突破规定零售价格违反价格规定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各地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我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