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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郊区大乡上河村私开煤矿“8.2”重大瓦斯燃烧事故的处理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10-20 生效日期: 1992-10-20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2)76号

郊区人民政府:
  根据市、区联合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经市政府10月20日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上河村私开煤矿“8.2”重大瓦斯燃烧事故的有关责任者作如下处理:
  1、上河村主要负责人闫长利目无法纪,置国家矿产资源法于不顾,多次主持召开会议,明目张胆地私开煤矿,对这起事故应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承包矿长王红庆在没有“三证”的情况下,既不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又不培圳特种作业人员,盲目组织生产,对这起事故应负直接领导责任。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村委主任史元太积极参与研究私开煤矿,与未经培训、不懂煤矿技术的王红庆签定承包合同,对事故不一定的领导责任。给予撤消村委主任职务处分,并处罚款500元。

  4、大箕乡乡长焦万喜,原为分管工业副乡长,在上河村私开煤矿长达三年多时间内制上不力,对事故负有一定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5、带班长祁虎林,在风流短路,瓦斯集聚的情况下,违章指挥工人下坑作业,对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给予其经济罚款200元。

附:郊区大箕乡上河村私开煤矿“8.2”重大瓦斯燃烧事故调查报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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