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劳技发[1995]106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集团公司):
为了提高商业电子收银人员的素质和技能水平,普及商业计算机应用技术,配合“金卡”工程在本市的推广,促进商业现代化,保障商业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正常职业秩序。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沪府[1990]2号《关于培训就业和培训上岗的实施意见》和劳动部、人事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经研究,对本市商业电子收银员实行凭《从业资格证书》上岗的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专业工程的必备知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
二、实行凭《从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凡从事商业(包括餐饮、旅游服务、商业批发商业零售、商业服务等行业)电子收银的人员,须参加岗位培训或自学,并经过技能鉴定合格,持有市劳动局核发的商业电子收银员《从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操作。
已经在岗,但无市劳动局核发的《从业资格证书》,应在规定期限内按有关规定参加培训、鉴定。鉴定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书》后方可继续从业。
三、商业部门负责对商业经营单位电子收银人员的检查督促,无证人员不能聘为电子收银员。
四、不按规定持证上岗的,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监察。
五、从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一律执行持证上岗制度。商业单位不得聘用无证人员上岗,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六、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商业电子收银员,各单位可给予一定的岗位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