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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阳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有关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21 生效日期: 2002-03-21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黔府函[2002]106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提请审查<贵阳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送审稿)>的请示》(筑府报[2002]11号)收悉,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贵州省贵阳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1]13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在贵阳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批复》(黔府函[2001]362号)精神,现就该《实施方案》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实施方案》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 
  二、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有关要求,贵阳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行政机关,应确定名称为: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三、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责”之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内容,应修改为:(八)行使建设管理方面由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对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燃气市场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九)行使城区河道管理方面由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十)行使民政管理方面由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对侵占道路及公共场所治丧的行政处罚权。 
  四、贵阳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贵州省贵阳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1]13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在贵阳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批复》(黔府函[2001]362号)的有关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工作,认真开展好贵阳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 
  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在贵阳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组织实施的有关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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