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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有局等部门关于吉林省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0-24 生效日期: 1996-10-24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有局等部门
发布文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国有局、体改委、财政厅、经贸委《关于吉林省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点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于吉林省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点实施意见省国有局 
、体改委、财政厅、经贸委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规模经营,规范企业集团授权经营试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概念和方式。 
  (一)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指政府将企业集团中(不包括集团核心企业本身)国家以各种形式直接投资设立的成员企业(指与集团公司为非产权关系的企业,下同)的国有产权授权给集团核心企业(集团公司,下同)持股,其实质是通过政府授权持股方式对集团企业进行产权重组,确定集团内部核心企业与成员企业之间的母子公司产权关系,即确定集团核心企业作为成员企业的投资主体、出资者。授权经营后集团核心企业依据产权关系,依法对子企业行使选择管理者、重大决策、资产受益等权利,并由集团公司统一承担其占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方式分为整体授权和逐一授权。整体授权是指将集团内各成员企业的国有产权一次性授权集团核心企业持有。逐一授权是指根据集团发展的需要将单个企业的国有产权或经公司制改制、产权多元化的成员企业的存量国有产权逐一授权集团核心企业持有。 
  二、申请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不得兼有政府行政、待业管理职能。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吉林经济发展战略的企业集团;集团公司及各成员企业间必须有内在的技术、产品经济联系。 
  (三)集团核心企业是大型企业或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四)集团核心企业必须是国有独资公司。 
  (五)集团核心企业和企业集团在国民经济、区域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有一定的竞争能力,管理和效益比较好,同时又要防止垄断经营。 
  (六)集团公司应有较强的资本运营、决策和利益协调能力,并能够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七)集团核心企业应有一个有威信、有能力的领导班子。 
  (八)集团核心企业和成员企业应按国家规定完成清产核资工作。 
  三、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审批程序。国有资产所有者是国家。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点,必须经省政府批准或省政府委托市、州政府批准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商财政、体改、经贸部门办理具体手续并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程序为: 
  (一)由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提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点的申请,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商财政、体改、经贸等部门审核后,省管企业由省国有局报省政府批准,市、县管的企业由市、州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或省政府委托市、州政府批准,同时抄报省国有局、财政厅、体改委、经贸委。 
  (二)政府批准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点申请后,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对集团成员企业进行核实法人财产、界定产权、重新评估核实国有资本金(国有资产)等工作,并指导集团核心企业及拟授权持股企业共同制定《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商财政、体改、经贸等部门审核后,省管企业报省政府审批;市县管的企业由市、州政府报省国有局,由省国有局会同省财政厅、体改委、经贸委等部门进行论证、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或由省政府委托市、州政府审批。 
  (三)政府正式批准《实施方案》后,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行文批复。批复内容包括明确集团公司对子企业的持股比例及数额,明确将授权集团核心企业持有的子企业的国家资本金之和调增集团核心企业的国家资本金,同时列增长期投资,子企业原国家资本金转为法人资本金,由集团核心企业持有。同时,还应明确集团核心企业对政府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后,有关财务并帐、产权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分别按财政部、国家国有局和国家工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点申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集团现状,集团核心企业和拟列入授权范围企业的基本情况,国有资产数额、分布、结构; 
  (二)授权经营的理由、方式、途径和目的; 
  (三)进行授权经营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四)其他有关事项。 
  五、《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集团核心企业的基本情况,拟授权持股企业的名单、企业占有国有资产的数额、集团核心企业的持股比例; 
  (二)授权后集团企业的公司制改造方案; 
  (三)集团核心企业及子企业的领导体制,母子公司管理体制; 
  (四)集团内结构调整和资源合理配置的具体措施; 
  (五)集团内财务管理和投资收益管理办法; 
  (六)集团核心企业对子企业资本管理及保值增值考核制度,实施步骤和预期将达到的目标; 
  (七)集团母子公司及各层次子企业间产权关系; 
  (八)需有关部门解决的问题等。 
  六、政府授权经营后对集团核心企业的管理。 
  (一)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会同财政部门等与集团核心企业签订责任书,明确集团核心企业承担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应定期了解集团核心企业对《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帮助企业解决试点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二)集团核心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下达,并进行考核。 
  (三)集团核心企业要定期向投资主体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企业财务报表和本集团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并定期报告国有资产经营情况,重大产权变动需经投资主体和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审核后报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 
  (四)依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政府授权的监督机构负责委派监事会,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监督。 
  七、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后,集团核心企业的产权仍由政府或投资主体持有,集团核心企业依法经营其法人财产,并承担保值增值责任。集团核心企业的领导体制、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资产受益等出资者权利由政府行使。 
  八、授权经营后企业集团内部实行母子公司管理体制。 
  (一)企业集团内部要用产权管理方式替代过去的行政管理方式,通过产品、组织结构的调整,实现集团内的资源优化配置。 
  (二)授权经营后集团核心企业依据产权关系成为成员企业的国有资产出资者,依法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对全资子企业行使以下权利: 
  1.决定子企业的经营方针、经营方向和经营形式; 
  2.决定子企业的领导体制,并选择经营者; 
  3.核定子企业的合并、分立、公司制改制、中外合资、产权变动等事宜; 
  4.核定子企业的重大投资决策; 
  5.核定子企业的对外投资、设立企业行为等; 
  6.核定子企业的负债规模; 
  7.核定子企业的收益分配并考核经营者的经营业绩; 
  8.向子企业下达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其完成情况,并对其进行奖惩; 
  9.对子企业的审计和监督。 
  九、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理顺并确定集团核心企业与子企业之间产权关系的尝试,是一项探索性工作,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应有选择地进行试点,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国有局会同省财政厅、体改委、经贸委和地方组织实施。 
  十、对已授权的企业集团,由于经营不善,连续两年未达到责任书要求的预期目标,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可停止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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