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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土地面积分摊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3-29 生效日期: 1996-03-29
发布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发布文号:

浦东新区综合规土局,各区县规土土地局、房地产登记处、市房屋土地测绘中心、市房地产登记中心:?
  随着本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开展,公有住宅已陆续出售并将进入房地产市场,现对售后公房的土地面积分摊作如下规定:?
  一、分摊原则
  1、以每幢公有住宅的占地面积进行分摊。
  户用地面积=户建筑面积×本幢总建筑面积 / 本幢建筑占地面积
  2、底层有院落的使用者,拥有院落土地使用权。共同使用院落的,按户建筑面积分摊院落面积。?
  3、商品房基地内的房屋,由单位购买后按房改方案出售给职工的,其用地面积分摊按照沪房地籍1995373号文《新建商品房用地面积分摊技术规定》执行。?
  4、平价房或以其他形式建造的房屋依法自行出售的,仍适用《新建商品房用地面积分摊技术规定》。?
  5、公有住宅基地内分摊后的剩余用地,仍按原土地权属来源确权。?
  二、操作方法
  1、公有住宅户建筑面积、幢建筑面积以公有住宅出售时测算的数据为准。?
  2、对于底层有院落的住宅,院落面积应实地进行丈量。该使用户的用地面积为建筑占地分摊面积加上院落土地面积。面积计算以平方米为单位,保留一位小数。?
  3、院落勘丈填写勘丈记录表,以原丘为单位,与面积分摊计算表一并装订归入图档。?     4、在填写房地产权证时,除在土地面积栏内填写外,还需在附记栏里注明'土地面积以建筑占地进行分摊'。?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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