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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水产(集团)总公司申请免征国营水产农业特产税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4-24 生效日期: 1996-04-24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沪财农[1996]34号
  你公司沪水产总计[1996]64号《关于免征上海国营水产农业特产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加下:   一、同意对你公司所属海洋渔业发展公司、水产供销批发公司海水产品生产、收购的农业特产税,今年采取先征税后全额返还的办法给予照顾,以解决企业的困难。
  二、具体农业特产税交款办法:
  捕捞海洋水产品农业特产税采取按月征收,按季返还;海洋水产品收购的农业特产税采取按月征收,次月返还。
  特此批复,请知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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