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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保健食品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5-07 生效日期: 1996-05-07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沪劳保发[1996]47号
  根据《关于改进本市企业保健食品费管理办法和调整发放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发[1995]56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自1996年4月1日起,对本市企业保健食品费发放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接触有毒有害作业人员保健食品费
  甲类调整为3.00元/天;
  乙类调整为2.50元/天;
  丙类调整为2.00元/天。
  (二)从事高温作业人员保健食品费
  高温季节含盐菜调整为2.00元/天;
  高温季节含盐菜汤调整为1.50元/天。
  企业保健食品费标准调整后,增加的费用在原渠道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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