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劳保发[1996]47号
根据《关于改进本市企业保健食品费管理办法和调整发放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发[1995]56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自1996年4月1日起,对本市企业保健食品费发放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接触有毒有害作业人员保健食品费
甲类调整为3.00元/天;
乙类调整为2.50元/天;
丙类调整为2.00元/天。
(二)从事高温作业人员保健食品费
高温季节含盐菜调整为2.00元/天;
高温季节含盐菜汤调整为1.50元/天。
企业保健食品费标准调整后,增加的费用在原渠道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