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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针对我市商品房预售中存在问题,现通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规划区内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凡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前进行销售的,均系商品房预售行为。进行商品房预售,必须持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房时有权要求开发企业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
二、宝鸡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和核发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工作,《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到期商品房尚未预售完的,应及时输延期手续,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即自行失效。
三、未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就以预定、预约、认购、定购等方式变相预售商品房的,属违法销售。自通告之日起,应立即停止销售行为,补办有关手续,并接受处理。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机构、各种媒体发布房产预售、出售、出租、项目转让及其它房地产广告,应当遵守 &127;《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规定。未经房产管理部门审查的房地产广告,各媒体不得发布。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时,必须与购房者签订陕西省建设厅和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商品房购销合同》规范文本。自行制定的购房协定、契约、合同等一律禁止使用,购房者有权拒绝使用“自制”合同。不使用规范文本,不予办理商品房转让过户手续。
六、凡不按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违法进行商品房预售或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我局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
宝鸡市房产管理局
二000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