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4]8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决定,已由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6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9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9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五条修改为:“兴建水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下同)必须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其它有关规定。涉及其它地区和行业利益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向有关地区和部门征求意见。”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