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府办发[1996]36号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上海市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办法》实施之日(1996年5月1日)起,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按单位上月在职中国职工工资总额的30%调整为25.5%。
二、外商投资企业原按中国职工工资总额30%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收支相抵后,结余额中的4.5%由养老保险基金划归医疗保险基金。
三、外商投资企业退休职工的医疗保险管理(包括退休职工家属按规定可享受的劳保医疗),由市医疗保险局另行制定有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