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地税地[1996]31号
你局所属市客运轮船公司等5家水上企业申请减免“九五”期间土地使用税的报告收悉。鉴于这些企业更新改造任务重,有些经营项目属于社会公益性质,经济效益差、企业长期亏损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税务局[1989]国税地字第123号《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经研究,对你局所属市客运公司、市轮渡公司、市装卸储运总公司、市航运公司、市内河航道疏浚公司5家单位,在“九五”期间土地使用税征免作如下处理:
一、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可按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港口的露天堆场用地(包括装卸作业专用道路用地),给予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三、对港口内的仓库、办公、生活区及其他生产经营用地,均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如土地使用税新税制在“九五”期间出台,对上述单位土地使用税的征免界限,则按新税制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