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市交运局所属市客运轮船公司等5家水上单位在“九五”期间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5-29 生效日期: 1996-05-29
发布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地税地[1996]31号

  你局所属市客运轮船公司等5家水上企业申请减免“九五”期间土地使用税的报告收悉。鉴于这些企业更新改造任务重,有些经营项目属于社会公益性质,经济效益差、企业长期亏损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税务局[1989]国税地字第123号《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经研究,对你局所属市客运公司、市轮渡公司、市装卸储运总公司、市航运公司、市内河航道疏浚公司5家单位,在“九五”期间土地使用税征免作如下处理:
  一、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可按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港口的露天堆场用地(包括装卸作业专用道路用地),给予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三、对港口内的仓库、办公、生活区及其他生产经营用地,均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如土地使用税新税制在“九五”期间出台,对上述单位土地使用税的征免界限,则按新税制规定办理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6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