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04]10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的决定,已由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6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9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9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七条的内容,原第八条调整为第七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