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安康地区设立地级安康市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21 生效日期: 2000-07-21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陕政发[2000]31号
安康地区行署:
  为了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国务院近日批准撤销安康地区,设立地级安康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撤销安康地区和县级安康市,设立地级安康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汉滨区。
  二、安康市设立汉滨区,以原县级安康市的行政区域为汉滨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五星街。
  三、安康市辖原安康地区的汉阴县、石泉县、宁陕县、紫阳县、岚皋县、平利县、镇坪县、旬阳县、白河县和新设立的汉滨区。
  安康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
  请你们按照上述通知精神,尽快做好设市的有关准备工作,拟定具体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2000年7月21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