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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207国道新房洼至于衙道段落公路改造工程征地拆迁工作补偿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9-07 生效日期: 1994-09-07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4]74号

郊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出的需要,确保我市境内207国道新房洼至衙道段落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省政府晋政发(1993)19号文《关于加快建设高等级公路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对207国道新房洼至道段公路改造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标准通知如下:
  一、永久性征地定额补偿标准:
  1、集体所有的草地、水地、苇地每亩三千元;旱地每亩一千元;果园、鱼塘每亩四千元;临时性用地每亩一百至一百五十元;青苗补偿每亩三百元。
  2、荒山、荒地、空闲地和全民所有的土地不予补偿。如有成片树林、人工培植的灌木或其它植林者可按每亩五百元至七百元补偿。

  二、附着物拆迁定额补偿标准:
  1、私有房屋拆迁区别新旧程度、结构状况,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砖、水泥、混凝土结构一百五十元至二百五十元,砖木结构一百至一百五十元,砖石窑洞六十元至一百元,土坯房五十元至八十元,非住房二十元至三十元,围墙、大门每米十元至十五元,厕所每个二百元至三百元。炼铁炉三立方米以下者四千元、三立方米以上者六千元。
  2、坟墓迁葬每座三百元至五百元。
  3、私有零星挂果树每株一百元至一百五十元,未挂果树十元至五十元。
  4、私有零星成材树木,胸径在5厘米以下者、由树主无偿移植,5厘米以上10厘米以下者每株十元至十五元,胸径10厘米以上者每株二十元至三十元。
  5、公有高压电力水泥混凝土杆每根迁移费一百元至一百五十元,低压电力杆每根七十元至一百元,木杆每根三十元至五十元,电信木杆每根三十元至五十元。
  6、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房屋、管道、电缆、砖窑、灰窑、矿井的拆迁由产权单位自行处理,不予补偿。
  7、公路用地划定后抢建的设施和抢种的作物,以及其它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废井和废渠不予补偿。

  三、为了保证公路安全畅通,有利于将来改造提高技术标准,凡新建重点公路两侧边沟(边坡)外缘各四十米范围内,未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 ,不得搞永久性建筑和设施,否则按违章建筑强行拆除。
  希望郊区政府、沿途有关乡镇政府认真做好群众工作,顾全大局,严格执行上述补偿标准,务使征地拆迁等有关事项顺利进行,保证工程按期开工,早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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