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4]74号
郊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出的需要,确保我市境内207国道新房洼至衙道段落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省政府晋政发(1993)19号文《关于加快建设高等级公路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对207国道新房洼至道段公路改造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标准通知如下:
一、永久性征地定额补偿标准:
1、集体所有的草地、水地、苇地每亩三千元;旱地每亩一千元;果园、鱼塘每亩四千元;临时性用地每亩一百至一百五十元;青苗补偿每亩三百元。
2、荒山、荒地、空闲地和全民所有的土地不予补偿。如有成片树林、人工培植的灌木或其它植林者可按每亩五百元至七百元补偿。
二、附着物拆迁定额补偿标准:
1、私有房屋拆迁区别新旧程度、结构状况,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砖、水泥、混凝土结构一百五十元至二百五十元,砖木结构一百至一百五十元,砖石窑洞六十元至一百元,土坯房五十元至八十元,非住房二十元至三十元,围墙、大门每米十元至十五元,厕所每个二百元至三百元。炼铁炉三立方米以下者四千元、三立方米以上者六千元。
2、坟墓迁葬每座三百元至五百元。
3、私有零星挂果树每株一百元至一百五十元,未挂果树十元至五十元。
4、私有零星成材树木,胸径在5厘米以下者、由树主无偿移植,5厘米以上10厘米以下者每株十元至十五元,胸径10厘米以上者每株二十元至三十元。
5、公有高压电力水泥混凝土杆每根迁移费一百元至一百五十元,低压电力杆每根七十元至一百元,木杆每根三十元至五十元,电信木杆每根三十元至五十元。
6、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房屋、管道、电缆、砖窑、灰窑、矿井的拆迁由产权单位自行处理,不予补偿。
7、公路用地划定后抢建的设施和抢种的作物,以及其它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废井和废渠不予补偿。
三、为了保证公路安全畅通,有利于将来改造提高技术标准,凡新建重点公路两侧边沟(边坡)外缘各四十米范围内,未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 ,不得搞永久性建筑和设施,否则按违章建筑强行拆除。
希望郊区政府、沿途有关乡镇政府认真做好群众工作,顾全大局,严格执行上述补偿标准,务使征地拆迁等有关事项顺利进行,保证工程按期开工,早见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