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晋市办发[1994]12号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加强对单位公款的管理,确保各项财务制度顺利实施,保证机关工作的正常开展,现对个人拖借公款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各单位对挤占和借用公款要严格控制。单位领导干部要保证自己不借占公款,并制定出加强公款管理的制度,倡导和教育干部职工尽量不借公款,杜绝拖欠公款的现象,单位领导和会计要严格把关。
二、单位报销坚持主要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对因公出差,确须非垫支的差旅费,单位主管领导根据出差时间和旅程严格确定其垫支金额,并签定批准方能垫支。旅差结束后一月内必须结清。
三、公费医疗管理实行“个人现金垫付,愈后结算”的办法。患者在就医时(包括门诊住院)由患者垫付一切费用。愈后依照公费医疗管理规定进行报销。单位不准用转帐支票到医疗单位为患者作抵压金,单位财会人员要严格把好这一关,对确有困难的危重患者,单位可根据病情借给其不超本人两个月工资额的现金,让其及时就医,愈后及时收回借款。
四、严禁借用公款为个人或亲友建私房或买房。凡借用公款为个人及其亲友买房、建房者,按违犯财经纪律处理。除限期追回借款外视情节轻重和金额大小对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严禁借用公款供个人或亲友从事营利活动。违者视其情节轻重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数额较大(一万元以上)按挪用公款依法处理并追纠单位领导责任。
六、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公款短少的财务人员和当事人,由当事人负责赔偿,单位不准为其开脱责任,同时也要追究单位财务人员的责任,不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七、对以往借款的呆帐,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要采取措施予以追回,坚决克服不负责的“老好人”态度,今后凡因借款造成呆帐,由批准人和财务人员负责赔偿。
八、不准超越规定安装住宅电话,不准为不够资格而安装住宅电话的个人报销电话安装费及电话费。
九、不准利用手中权利,挤占和拖借下属单位的公用资金。
十、各单位对拖借公款要每月检查一次,并作为一项制度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