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共晋城市委办公厅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控制拖借公款的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0-06 生效日期: 1994-10-06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办发[1994]12号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加强对单位公款的管理,确保各项财务制度顺利实施,保证机关工作的正常开展,现对个人拖借公款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各单位对挤占和借用公款要严格控制。单位领导干部要保证自己不借占公款,并制定出加强公款管理的制度,倡导和教育干部职工尽量不借公款,杜绝拖欠公款的现象,单位领导和会计要严格把关。

  二、单位报销坚持主要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对因公出差,确须非垫支的差旅费,单位主管领导根据出差时间和旅程严格确定其垫支金额,并签定批准方能垫支。旅差结束后一月内必须结清。

  三、公费医疗管理实行“个人现金垫付,愈后结算”的办法。患者在就医时(包括门诊住院)由患者垫付一切费用。愈后依照公费医疗管理规定进行报销。单位不准用转帐支票到医疗单位为患者作抵压金,单位财会人员要严格把好这一关,对确有困难的危重患者,单位可根据病情借给其不超本人两个月工资额的现金,让其及时就医,愈后及时收回借款。

  四、严禁借用公款为个人或亲友建私房或买房。凡借用公款为个人及其亲友买房、建房者,按违犯财经纪律处理。除限期追回借款外视情节轻重和金额大小对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严禁借用公款供个人或亲友从事营利活动。违者视其情节轻重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数额较大(一万元以上)按挪用公款依法处理并追纠单位领导责任。

  六、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公款短少的财务人员和当事人,由当事人负责赔偿,单位不准为其开脱责任,同时也要追究单位财务人员的责任,不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七、对以往借款的呆帐,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要采取措施予以追回,坚决克服不负责的“老好人”态度,今后凡因借款造成呆帐,由批准人和财务人员负责赔偿。

  八、不准超越规定安装住宅电话,不准为不够资格而安装住宅电话的个人报销电话安装费及电话费。

  九、不准利用手中权利,挤占和拖借下属单位的公用资金。

  十、各单位对拖借公款要每月检查一次,并作为一项制度监督执行。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3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