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1994]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改革石油,成品油流通体制的通知精神,确保石油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切实加强对全市石油市场的整顿、监督和管理,市政府同意《晋城市清理整顿成品油市场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清理整顿成品油市场实施方案
为了强化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认真规范经营秩序,实行“统一政策、统一价格、统一调拨、统一质量标准”,确保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发(1994)21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意见的通知》,国经贸运(1994)332号文件《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整顿成品油市场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和晋政发(1994)90号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成品油流通体制的通知》,晋经贸综字(1994)84号文件《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整顿成品油市场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成品油市场整顿的原则和范围
1、整顿的原则是确定经营主体资格,规范经营行为,理顺销售渠道,减少流通环节,保护消费者利益,建立和维护成品油流通市场的正常秩序。
2、整顿的范围是全市所有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的批发企业、加油站和零售网点。
二、成品油经营单位的整顿和监督
1、全市所有成品油经营单位所经营的资源,必须统一纳入晋城市石油公司的资源配置方案。一律不准自行组织计划外进货,自行组织进货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没收或罚款处罚,直到取消其经营资格。
2、晋城市石油公司负责全市的成品油批发供应业务。其他各经营单位一律不准从事油品批发业务。各加油站和零售网点,只允许开发成品油的零售业务。晋城市石油公司与各经营单位,逐步实行合同化管理。
3、各级党、政、军机关一律不准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原所建加油站要在限期内(十月底以前)与母体脱钩,而后确定其经营资格。否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停止营业。
4、1994年10月底为整顿第一阶段。凡经营范围中有成品油经营营业务的单位,必须在1994年10月20日以前,向当地成品油市场清理整顿领导组报告其隶属关系、资金、设施、人员及经营状况等基本情况。各县(市、区)成品油市场清理整顿领导组在1994年10月25日前,完成目前具有成品油营业务的清查列册工作,并汇总报市成品油市场清理整顿领导组办公室。
5、1994年11月至1994年12月15日为整顿的第二阶段。市、县成品油市场清理整顿领导组负责对本县(市、区)经营成品油业务的单位逐一进行审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整顿清理。
(1)对现有成品油经营单位,要重新核定其经营资格。符合条件的,经当地成品油市场清理整顿领导组审查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核定成品油零售经营范围,报市成品油市场清理整顿领导组核发合格证件。然后持合格证件,经当地石油公司同意后,报晋城市石油公司核发“晋城市成品油代销许可证”,纳入晋城市石油公司系统销售渠道。
(2)对未领取合格证的经营单位,要区别情况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变更其经营范围或注销营业执照。未取得合格证件的加油站,其原发的营业执照到1994年12月30日自行作废,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回,当地成品油市场清理整顿领导级予以限期取缔。
(3)凡取得代销资格的国油站,严格执行国家统一价格,明码标价,挂牌销售。对不执行规定价格,有缺斤短两,掺杂使假的不法行为者,物价、工商、标准计量、公安等职能部门要按照规定查处,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吊销营业执照,石油公司要取消代销资格。石油系统加油站必须带头严格执行上述规定,若有违反,要从严查处。
(4)列入直供或重点供应油品的单位,所供油品只限于自用,一律不准对外经营销售,其所设加油站一律从1994年10月10日起停止对外经营,否则相应扣减其分配计划指标,并按违反物价政策处罚,直到取消其供应资格。
(5)凡不是国家统一配置,不属于国营石油系统正常营运的油品,一律不准进入本市市场。对强行入境销售者,一经发现,坚决查处;持有国家计委资源配置计划书的,或持有国家正规炼油厂产品合格证的,或持有增值税发票的,由当地石油公司按国家规定的出厂价收购(不付运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1%的市场交易管理费,缺乏上述证件的,视同劣质油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依法查处。
(6)原油、废渣油、土炼油属禁运和非法油品,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营运。否则一经发现,一律没收。
(7)凡申请新成立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要按国发(1994)21号文件和晋政发(1994)9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程序进行审批,不得擅自私建乱建。新建加油站须征得市、县(市、区)石油公司同意,经市财委批准后按程序办理规划、土地、消防、税务、工商等各种手续。油库建设的审批权限在省里,市、县(市、区)任何部门都无权审批。对于原有不经审批自行建库的要进行劝阻,不听劝阻的要强行制止,限期拆除。擅自建成的,有关职能部门不得随意越权发放有关证照,否则,要追究当事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8)取得代销资格的经营单位,要具有充足的流通资金,并在核发代销许可证的同时向当地石油公司交纳一定数额的油品代销储备金,由石油公司专户储存,以保证油品的组织供应。
(9)各代销经营单位业务上受当地石油公司指导,经营中必须悬挂营业执照、代销许可证、消防许可证、标准计量合格证和土地使用证,并明码标价。“中国石化”标志是国家专用标志,须经当地石油公司验收批准后方可使用。否则,视为侵权行为。
(10)从1994年10月20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外地购进油品。取得代销许可证的社会加油站,一律由当地石油公司提供成品油货源,并逐步实行代销制,由石油公司按规定支付代销手续费。
(11)全市范围内现有的土炼厂及无照经营成品油的摊点限于1994年11月30日以前停止营业并自行拆除;拒不执行者,由公安、计量、环保等部门依法惩处。
(12)国家专用储备库和驻晋部队油库要按文件规定一律不得从事成品油营销,只限于规定范围内的成品油储存业务,也不得为社会上其它非合法经营单位提供条件进行接卸、储存、营销油品的活动。否则,按上述5条(5)款之规定论处。
(13)严厉打击无照无证经营,严肃查处超范围经营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人。对不符合成品油经营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或无营业执照非法倒卖油品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一律取缔,没收货物和非法所得,依法上交财政,并处以相应罚款。
(14)为有效地制止计划外成品油公路进货,要在市、县(市、区)成品油清理整顿领导组的指导下,由工商、公安交警、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石油公司等部门抽调专人,相对固定,组成联合检查组,负责对我市各主要路段进行严格检查、整顿。具体分工是:市联检组负责太洛路、晋张路南段,阳城联检组负责阳济路南段,沁水联检组负责晋韩路西段,陵川联检组负责陵辉路东段,高平队检组负责太洛路、晋长二级路北段。各联检组要按照规定,履行职责,认真查堵。
6、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在清理整顿的同时要大张旗鼓地搞好宣传动员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和其它宣传方式进行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和成品油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宣传教育。
对拒不执行政策,聚众闹事,阻挠成品油市场整顿管理工作的,公安机关要根据国家治安管理条例严肃查处。
7、1994年12月15日至1995年元月15日为全市整顿的第三阶段。对各县进行全面检查验收,为全省的检查验收做好准备工作。
三、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1、全市成品油清理整顿工作由市、县(市、区)财委(办)、工商局牵头。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公安、消防、交警、技术监督、城建、规划、税务、物价、土地、交通、石油等部门和单位组成成品油市场清理整顿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财委),具体负责本地区的清理整顿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努力配合,协同动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组织强有力的人员和队伍认真进行工作。
2、为保证清理整顿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各级各部门都要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都要进行认真的评比总结(具体评比奖励办法另发)。对于进度慢的,工作不认真效果不好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对于工作负责,成效显著,符合标准要求的要给予一定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在今年的成品油整顿工人中一定要解决抓不抓、干不干,抓好抓坏、干好干坏都一样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