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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红十字会关于社会各界和个人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12 生效日期: 2003-09-12
发布部门: 陕西省红十字会
发布文号:
   根据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陕财税[2000]027号)文件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在此特提醒各向红十字会捐赠救灾款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陕西省红十字会 
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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