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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四日
关于切实加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了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财政、税收政策规定,现就加强我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以“两则”、“两制”为依据,建立健全与财务会计制度相适应的新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并按照省财政厅的要求,做好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考评验收工作。要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加强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实行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企业财务会计机构、财务会计人员要依法行使职权,认真进行会计核算,严格会计监督,为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服务。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觉接受主管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成立监事会,对企业的财务行为进行监督。
二、依法加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认真履行财政财务管理职责,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工作,促使企业客观、公正、真实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提高企业财务信息的科学性、真实性、有效性。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股份制企业国有股权管理的通知》(鄂政发〔1998〕30号)要求,搞好股份制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坚持同股同权同利,抓好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维护国家合法权益。要建立企业年度报表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制度。对已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企业主管财政部门要建立抽查制度,抽查比例不得低于10%,以确保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要推行会计委派制,以进一步完善监督体制。
三、加大税收征管查力度,严肃财税纪律。各级财税部门要按照国家税收法律规定,加强税收征管,依法征缴国家各项税收,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制定、更改、调整税收政策。要按照建立新型税务稽查体制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和规范化建设,完善税务稽查制度。加大对偷税、逃税、骗税、虚开、伪造、非法出售、非法取得发票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增强税务稽查的威慑力。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违反税法的行为,要实行责任追究制,以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性。
四、加强社会中介机构管理,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按照“法律规范、政府监管、市场引导、行业自律”的原则,统一社会审计管理。主管财政部门要加强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和业务质量监督制度建设,保证社会审计水平的不断提高。要建立并完善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和后续教育制度,建立一支业务素质高、公正客观、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社会信誉好的注册会计师队伍。主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或审计准则、规则,有意隐瞒真实情况,甚至作弊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取消其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
五、搞好财会人员培训,提高企业财会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抓好在职财会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充实和更新财会人员的知识。在职财会人员的培训,要在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下,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要把法制教育、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同专业知识培训结合起来,促进财会人员素质的全面提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保证财会人员每年有一定的业务学习时间。要继续坚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持证上岗制度、表彰奖励制度,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财会人员依法理财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