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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银行关于加强转制工商企业贷款管理防止银行贷款损失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4-03 生效日期: 1995-04-03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5]第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工商银行《关于加强转制工商企业贷款管理防止银行贷款损失的几点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转制工商企业贷款管理防止银行贷款损失的几点意见
市政府: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不少工商企业纷纷转换经营机制,推行承包租赁,改组、划小核算单位等经营方式,以求得生存和发展。这无疑对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发现有些企业借转制为名,出现了转移企业资产,悬空银行贷款,逃避银行贷款本息的清偿责任。为确保银行贷款安全,国有资产不受损失,各级政府要成立转换企业机制领导组,要有工商银行参加,凡涉及银行贷款企业的改组方案,必须经银行审查同意,未经规定审批程序,任何单位和部门一律不准冲销和冲减银行贷款本息, 也不得自行批准停息和缓息,对已经将银行贷款悬空或形成损失的企业应主动与银行协商落实处理计划,领导组和企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承担债务的落实和补偿责任。
  二、统一管理,将工商企业机制转换行为纳入规范化轨道。
  今后,凡有银行贷款企业,在进行兼并、承包、分立、合并、租赁等债权转移、产权变动及调整时,必须经当地工商行、经委、财委、国有资产局联合审批同意后,才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避申请执照,对银行贷款不落实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转制企业在未清偿所欠银行贷款本息前,必须在原贷款行保持和开设基本结算帐户,不得通过转移帐户形式转移资产,逃避还贷责任,凡因特殊情况,需要另开户时,要征得原贷款行同意并落实相应责任。

  三、各级工商银行可根据企业转制所采的不同形式,按以下原则进行。
  1、企业变换法人和名称时,原欠银行贷款本息由新企业承担,对由一个法人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的企业,贷款行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财产摸底基础上,落实偿债主体,原则由各分立企业按所得实有资产的比例承担原企业债务及连带责任,并重新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更换贷款借据及抵押担保手续。
  2、企业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的要向银行提供保证人或与承租方共同向贷款行办理财产抵押后,方可办理租赁(或承包)手续。实行整体出租企业,承租方要全部承担原有贷款本息清偿责任,按期偿付,对部分承租企业,要坚持原有债务由原企业承担。但承租企业每年上缴的承租费不得低于承租财产同期的借款利息,折旧及其它管理费用之和,保证按财产所占贷款比例债还贷款本息。
  3、企业实行兼并时,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由兼并企业承担,企业发生合资、联营、分立等经济行为时,未经银行同意,不得动用已向银行设定抵押权的资产对外投资。对实行整体合资企业,新企业在承租原企业的全部债务,但必须重新办理贷款手续,更换借据印签,办理担保或抵押。
  4、实行股份制改组的企业其债务由改组后企业承担原企业全部借款本息,重新办理有在借款手续。
  5、企业解散、破产时节,要由银行参与的资产清算组对其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并按有磁规定办理。

  四、对在转制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低价高卖、私分、擅自转移企业财产,或采聚中种不正当手段擅自推脱和悬空银行贷款的做法,银行将采取停止贷款、扣收贷款、加收罚息,处理抵押物或法律诉讼等措施来维护信贷资产安全。对在转制过程中,债权债务落实较好的,贷款资产风险度低的企业,银行将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贷款政策,给予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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