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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严厉打击制造、倒贩、出售假冒商标卷烟和非法生产卷烟的违法行为,维护卷烟市场秩序,切实保护国家、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陕政发[1999]21号)精神,特通告如下:
一、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贩售走私卷烟的专项斗争,治理整顿卷烟市场。重点整治综合市场的卷烟经营活动,彻底取缔卷烟非法交易,全面清理整顿卷烟经营企业和经营户,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卷烟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卷烟经营企业和经营户必须坚持守法经营。所经营的各种卷烟必须在当地烟草专卖局指定的卷烟批发部门进货。严禁从其它渠道采购。不允许销售无有效防伪标志的卷烟,对无有效防伪标志的卷烟,由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扣,并依法进行处理。
三、凡从事国产卷烟零售业务的经营户,必须持有所在地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凡经营进口卷烟的企业,必须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对无证照的卷烟经营户,坚决一律取缔。
四、烟草专卖品的运输,必须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对无证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对涉嫌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交通工具(含特种用途车辆),由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和处理,公安、交通、工商等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
五、有下列非法经营卷烟行为之一的,由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一)制造、销售假冒商标卷烟的;
(二)走私卷烟或非法收购、运输、窝藏、摆卖走私卷烟的;
(三)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的;
(四)买卖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
(五)严重扰乱烟草市场秩序非法经营的;
六、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的,加重处罚,直至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两次以上的;
(二)拒绝接受烟草专卖主管部门检查或以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执法的。
七、有关执法部门对查获的假冒商标卷烟,必须全部予以收缴,不得罚款放行。收缴的假冒商标卷烟,必须依法统一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公开销毁。
八、所有单位和个人要积极向各级执法监督部门揭发举报不法分子从事的各种非法卷烟经营活动,执法、监督部门要依法保护举报人,并对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九、对以暴力威胁、围攻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各级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从重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卷烟市场综合治理整顿工作的领导,烟草、公安、工商、交通、技术监督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坚决打击卷烟市场的各种不法活动,彻底净化卷烟市场。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00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