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渭价发[2000]153号
渭南市气象局:
你局《关于对全市“寻呼台”气象信息服务统一收费标准的请示》(渭气字(2000)20号)收悉。为切实维护天气预报的科学性、严肃性,保障在我市国民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正常秩序,进一步加强对无线寻呼台播发天气预报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省政府法制局、省气象局、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对经营性传播媒体播发天气预报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气发(1995)11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并参照毗邻地市的收费标准,现就我市各类无线寻呼台收取天气预报服务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各类无线寻呼台凡播发气象部门提供的天气预报,气象部门可向其收取天气预报制作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按寻呼台实有BP机用户计算,每月每部BP机1.00元。
二、各无线寻呼台向气象部门缴纳的天气预报制作费不得转嫁到BP机用户身上,现行无线寻呼服务费不得随意提高。
三、气象部门对逾期未交天气预报制作服务费的,可按每日千分之三收取滞纳金。
四、气象部门在收取上述费用时,须在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我市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