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九府厅发[2004]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九江市企业特困军转干部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九江市企业特困军转干部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和《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发(2003)29号文件,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发(2003)13号)以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赣办发(2003)13号文件,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九办发(2003)14号)精神,解决好我市企业特困军转干部医疗救助问题,制定《九江市企业特困军转干部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医疗救助的原则
1、人发(2002)82号、中办发(2003)29号、赣办发(2003)13号以及九办发(2003)14号文件是对困难企业军转干部实施医疗救助的基本政策依据。解决困难企业军转干部的医疗救助问题要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
2、医疗救助是对企业军转干部特殊困难的一种人道主义的帮助,不是对全部医疗的包揽。
3、医疗救助以《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府发(2000)27号)以及九江市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为参考依据,并适当给予优惠。
4、医疗救助基金从中央、省下拨的专项经费、市财政配套资金以及其他社会团体资金等多种渠道筹集,每年相对固定。数额由市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联席会议决定。
二、医疗救助的范围和对象
1、市属困难企业(困难企业的界定,按赣劳社医(2002)6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在一个年度内连续四个月或累计六个月不能发放在职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中患有重大疾病或长期患病医疗费用较大的、企业未参保而报销确有困难或参保后医疗费负担仍很沉重的军转干部,均可列为医疗救助对象。
2、困难企业军转干部在市医保处指定的定点医院住院和门诊治疗九种慢性病的医疗费用可列为医疗救助范围。
3、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山)困难企业的军转干部医疗保险或医疗救助由当地按相关文件或规定执行。
4、中央、省驻市单位的军转干部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仍按企业现行资金渠道解决,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三、医疗救助的标准
1、特困企业的军转干部可按九江市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随单位参加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和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未参保企业军转干部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企业参照当地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报销。
2、企业特困军转干部在定点医院门诊治疗九种慢性病的,一次性门诊费在1000元以上并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按发生医药费的20%比例给予医疗救助。
3、企业特困军转干部在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费(个人支付部分,下同)一次性在5000元和住院治疗九种慢性病的医疗费一次性在6000元以上并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分别按发生医药费的20%和25%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
4、对企业特困军转干部的医疗救助金,每人每年不超过2万元。
四、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和审核
1、市直企业特困军转干部医疗救助基金由市军转办负责管理,并设立专门的帐户,单独核算,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2、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坚持厉行节约、严格管理的原则,切实管理好、使用好。
3、对市属企业特困军转干部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提出申请,出示原始凭证,单位和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军转办审核,由市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审批。
五、其它
1、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视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2、本《实施办法》由市军转办负责解释。
3、本《实施办法》从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