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1995]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农口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发展农业的方针政策,财政支农资金投入量逐年增加,有力地促进了全市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支农资金的支出进度和实际到位仍存在不少问题,一定程序上影响了农业计划项目的如期完成,为尽快而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支出进度考核目标
1、整个农业资金(包括农生产支出类、农林水气象事业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资金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12月底支出到位率必须达到调整预算的95%以上;9月底要达到60%以上。
2、支农生产性资金(包括支农生产支出类、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12月底支出到位率必须达到90%以上;9月底要达到50%以上。
3、12月20日前下达的省、市专项支农资金要100%到位;12月20日以后下达的可视具体情况转下年使用,但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县(市、区)财政年初安排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要根据年初确定的项目计划迅速落到实位,12月底支出位率要达到90%以上;9月底要达到50%以上,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要按规定比例足额提取,属于正常结转的不得用于平衡当年预算。
二、几条具体措施
1、各级农口主管部门在接到上级业务部门的项目计划后,必须在一星期内将本级具体项目计划送同级财政审定,未经审定的计划一律无效。
2、各级财政部门在接到上级财政部门的预算指标并对同级农口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计划审定后,必须在3天内将预算指标拟文下达。
3、受援单位在接到财政部门和农口主管部门的指标和计划文件后,应在7日内到资金管理部门办理拨款手续;资金管理部门要科学合理调度资金,优先保证支农资金的拨付,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和拖延。
4、今年对于完不成支出进度目标的县(市、区)不达进度比例要求的差额部分明年将从专项预算指标中削减,哪一个部门的资金支出不达进度削减那一部门的指标;县(市、区)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不达支出进度的,差额部分从上级专项预算指标中扣减,扣减的专项指标用于支出好的县(市、区)作为奖励。
5、对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年终决算时由市财政如数扣回,并结转下年用于奖励支出好的县(市、区)。对违法乱纪者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6、从9月份,市财政要对全市各县(市、区)的支农资金支出进度逐月通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各级政府要切实重视和支持农业,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和措施,积极协调财政、农行、农口主管部门,千方百计克服各种困难,做到计划早安排,资金快下达,检查、监督紧跟上,以确保全市各项农业事业计划的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