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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认真做好《收费员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08 生效日期: 2001-01-08
发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陕价费发[2001]2号

各地、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计划局:


  我省从1998年实行收费员证制度以来,对加强收费管理,规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提高各收费单位执收人员素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既保护了执收单位的利益,又维护了缴费单位的合法权益,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为进一步做好收费员证制度的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陕西省物价局、监察厅关于实行收费员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费发[1998]1号)精神,我省原颁发的《收费员证》使用至2001年6月30日;从2001年7月1日起,全省统一更换、使用新版《收费员证》。
  二、各地、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收费员证》的发放和年度审验管理工作,今后凡未经年度审验的《收费员证》一律不得作为收费人员的有效证件,未办理《收费员证》的执收单位物价部门应吊销其《收费许可证》。
  三、换发新版《收费员证》工作,2001年6月30日结束。换证前,各地、市要按规定重新对收费人员分期、分批进行国家收费政策和收费业务知识的培训。培训应使用省物价局统一编印的指导性教材,培训合格的由省物价局发给《收费员证》。各级物价部门对收费员培训收费,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收费员证》由省物价局统一印制,按行政隶属关系核发,各地不得自行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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