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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厅、省物价局关于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及调整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06 生效日期: 2001-02-06
发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陕卫规发[2001]11号

各有关市地卫生局、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加强对医疗卫生服务价格的管理,推动我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省卫生厅、省物价局于2001年1月召开会议,布置了我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归并和现行收费调查摸底工作。为了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规范和调整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这次项目规范和价格调整工作,是当前我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的一件大事。各有关市地卫生局、物价局以及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工作的自觉性。

  2、各单位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归并和现行收费情况调查,保证此项工作按时完成。省医疗项目规范及调整办公室将按照医疗服务价格成本测算的需要,向各参与单位下达工作任务,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在各方面给以支持。

  3、各单位要认真负责地按照会议提出的要求办事,对医疗服务项目归并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对现行收费的调查要本着客观、严谨的态度,认真填写有关数据,确保资料的准确性。

附:陕西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参与单位名单。
  三级医院(9所):
  陕西省人民医院,西安交大一院、二院,四医大西京医院、唐都医院,西安市中心医院、宝鸡市中心医院,汉中市中心医院、延安大学附属医院。
  二级医院(8所):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医院、户县人民医院,宝鸡市人民医院、扶风县医院,汉台区人民医院、略阳县医院、子丹县人民医院、安塞县人民医院。
  专科医院(4所):
  西安交大口腔医院,四医大口腔医院,西安市精神病院,西安市红十字会医院。
  中医医院(2所):
  陕西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西安市中医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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