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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中小学学生公寓住宿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16 生效日期: 2001-02-16
发布部门: 西安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市价费发[2001]29号

各区、县物价局,市教委:


  根据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陕价费调发(2000)112号文件中关于加强中小学校住宿费的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市中小学校住宿费的收费管理,规范中小学校住宿费收费行为,本着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现就我市中小学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普通学生公寓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每间公寓人均面积不低于3m2,人数不超过8人;
  2、内部设施包括床、贮物柜、脸盆架、窗帘、被褥、床单、被罩、枕巾、脸盆、保温瓶等必要生活用品;
  3、公用水、电、卫;
  4、24小时供应开水;
  5、24小时专职管理人员管理,专人打扫卫生,有相应的安全保卫人员。
  二、住宿费标准:
  普通公寓每生每学期250元;带暖气的公寓每生每学期300元;有暖气并带室内卫生间的公寓,每生每学期350元。
  此标准为城郊六区中小学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临潼、闫良两区,五县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不高于上述标准的前提下由当地物价部门确定。
  三、实行公寓制住宿的学校须向同级物价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并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后方可收费。
  四、未达到公寓住宿条件的学校,住宿费标准仍按市物价局、教委、财政局市价费发(2000)257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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