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6]29号
郊区人民政府:
根据事故联合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你区川底乡上六村办煤矿“12·13”重大冒顶事故的责任者作出如下处理:
1、矿总安全员卢电明,作为全矿井下安全生产的总负责人,在明知7#工作面顶楹压力大的情况下,只是口头上讲注意安全,而没有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罚款1000元。
2、矿长史德红,作为该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职工的安全教育下够,对现场管理人员要求不严,对这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罚款1000元。
3、上六村村长卢邦池,作为办矿单位分管煤矿工作的责任人,近两年来未到该矿督促检查,放弃了对该矿的监督管理职责,对这起事故负有一定领导责任。给予撤销其村长职务处分。
4、川底乡党委书记司建中,在今年原担任乡长期间,对该乡连续发生三起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规定,对该矿集体处以一次性罚款5000元。
附:《郊区川底乡上六村办煤矿“12·13”重大冒顶事故调查报告》。(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