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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庆”假期税款征收期顺延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27 生效日期: 2003-09-27
发布部门: 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国庆节放假时间为10月1日至7日,调休后,9月27日(星期六)、9月28日(星期日)照常上班。因根据粤地税发[2003]120号文第九点的规定:“对按月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在防治‘非典’期间,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每月的15日,……停止执行时间另文通知”,所以10月份税款征收期顺延至10月22日。 
  特此通告。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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