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地税企[2006]539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文件精神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调整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318号)文件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我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凡适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其应税所得率(即行业纯益率)按照京国税发[2006]31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自2007年度起,对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时,一律按照京国税发[2006]318号文件的规定进行行业划分,并适用对应应税所得率。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两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工作,在2007年度核定工作中要加强对行业划分调整和应税所得率调整的宣传和辅导。在核定期内,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所管辖的符合核定征收范围的纳税人进行重新核定。具体工作程序是:
(一)对于2006年度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各主管税务机关要逐户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二)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2004]569号)文件规定的程序重新进行核定,对于应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制作《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四、京地税企[2004]569号文件的“第七条、附件1:北京市企业所得税纯益率分行业标准、附件2:国家标准行业代码、附件4: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通知书”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仍按原规定执行。
2007年1月8日 附件:1.税务事项通知书
2.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通知书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