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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7-14 生效日期: 1997-07-14
发布部门: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有关局(公司)、中科院上海分院、上科院、区县科委、计经委:
  为了贯彻中共上海市委、市府关于促进企业两个转变和抓大放小搞活的精神,在认定上海高新技术企业时,即要符合认定标准条件,又要注意企业的经济效益、生产规模等要求,经上海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领导小组同意,现将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有关补充规定通知如下:   一、 亏损企业不予受理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二、 年总收入低于180万元(人民币)企业不予受理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上海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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