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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30 生效日期: 2007-01-01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浙政发[2006]7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规范全省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地方政府规章(1)条    

    第二条 在本省管辖海域持续使用特定海域3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以及使用特定海域不足3个月的排他性临时用海活动,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


    第三条 海域使用金包括海域出让金、海域转让金和海域租金。
  海域出让金指国家将海域使用权在一定时限内让与使用者,按规定向使用者收取的海域使用出让价款。
  海域转让金指海域使用权人在批准的海域使用年限内,转让其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含连同海域设施一同转让)时,就其所取得的增值额按规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转让增值部分价款。海域增值额是指海域转让价款扣除转让人受让海域时支付的全部价款和该海域设施重置费后的余额。转让海域的价值和海域设施重置费,需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海域租金指海域使用权人在批准的海域使用年限内,出租其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权时,就其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出租收入部分价款。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海域使用金的管理机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是海域使用金的代收机关。海域使用金由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国务院批准用海的,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
  跨海域行政区域或海域行政界线有争议的用海项目,其海域使用金由共同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代征。


    第五条 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由省财政、价格部门和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海域区位、环境状况及不同类型用海项目对海洋生态的不同影响等制定(详见附件)。
  各地具体征收标准由当地财政、价格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省规定的征收标准幅度内确定。


    第六条 下列用海,依法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军事用海;
  (二)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
  (三)非经营性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
  (四)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


    第七条 下列用海,可以经依法批准在一定期限内减缴或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用设施用海;
  (二)国家和省级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三)渔民个人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养殖用海。


    第八条 海域使用权人在使用海域期间,符合本办法第 条、第 条规定要求减缴或免缴海域使用金的,由海域使用权人提出申请,经用海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的减免由审批项目用海的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属于国务院审批的项目用海和应上缴中央国库部分的海域使用金的减缴或免缴申请,由省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联合报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审批。
  经批准减缴或免缴海域使用金的项目用海,如需转让或者出租,应当报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本办法规定补缴海域使用金的减免部分。


    第九条 按年度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转让人转让海域使用权时,受让人应当缴纳剩余使用年限的海域使用金;抵押人抵押海域使用权时,应当一次性缴纳抵押期限内的海域使用金。


    第十条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应当按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成交价款的相应比例征收海域使用金。招标标底、拍卖或者挂牌出让保留价不得低于按本办法规定的海域使用金最低征收标准核算的数额。


    第十一条 海域使用金从海域使用申请人被批准取得海域使用权时开始计征。除围海造地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金一次性缴纳外,其余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金可按年度缴纳。不足1年的,按月计征;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征。临时用海按附件第25项标准计征。
  按年度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第一年应在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前缴纳,以后应按时缴纳。凡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征应缴纳海域使用金总额3‰的滞纳金。
  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调整时,按年度缴纳海域使用金的,自调整后的下一年度起按调整后标准缴纳;一次性缴纳海域使用金的,差额部分不实行退补。
  经批准改变用海类型的,自批准之日起按变更后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缴纳;批准前海域使用金已一次性缴纳的,不足部分应当补缴差额,超出部分予以退还。


    第十二条 海域使用权申请批准后,海域使用权申请人根据海域使用金缴纳通知的要求,将海域使用金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由国务院审批的用海项目,海域使用金30%缴纳中央财政,70%缴入省级财政专户。海域使用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海域使用权申请人直接缴入财政专户有困难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代收海域使用金,但须在10日内将海域使用金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海域使用权申请人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浙江省海域使用金专用票据”。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海域使用金缴款凭证进行确认后,方能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核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第十四条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填报本季度“海域使用金清算单”,与同级财政部门进行核对清算,财政部门应根据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填报的“海域使用金清算单”及时清算,并按不高于5%的比例计提代征业务费。代征业务费全额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征收海域使用金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管理费用。
  代征业务费计提后,财政部门应按中央30%、省级10%、市级10%、县(市、区)级50%比例分别将海域使用金缴入各级国库。
  由国务院审批的用海项目,海域使用金除上缴中央30%外,其余部分在计提省级代征业务费后再按比例缴入省、市、县(市、区)国库。


    第十五条 沿海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省财政部门报送本季度海域使用金征收、清算、解缴汇总表,并附“海域使用金清算单”,同时抄送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沿海各市、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海域使用金收入支出年度结算报表。年度结算报表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一式两份。
  沿海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向省财政部门报送海域使用金收入支出年度决算报表,同时抄送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年度决算报表于次年2月15日前报送,一式两份。


    第十七条 海域使用金纳入财政一般预算管理,全部上缴国库,并按照“取之于海,用之于海”的原则,主要用于海洋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海域使用金及时、足额收缴和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对违反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使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1)31号)和《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单位:元/亩·年
  类型  序号  征收项目            标准
  渔业  1  渔业基础设施用海         100
      2  池塘养殖用海           20-80
      3  海上网箱养殖用海         50-150
      4  浅海底播养殖用海         20-50
      5  滩涂海水养殖和浅海筏式养殖用海  20-50
      6  海水增养殖用海         20-50
      7  海底投石、建造人工鱼礁及其他
        改变海底自然环境的增养殖用海   200-300
交通运输  8 港口用海             150-300
      9 专用航道、锚地用海        100
      10 路桥用海             50-200
工矿    11 盐业用海            3
      12 修造船用海            200-300
      13 拆船用海             300-500
      14 油气、海砂等矿产资源勘探开采用海 500-1000
旅游娱乐  15 旅游基础设施用海         150-300
      16 海水浴场、海上娱乐用海      100-150
海底工程  17 海底电缆(光缆)、管道用海    150-200
      18 海底隧道、仓储用海        200-300
排污倾废  19 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储灰、
        储渣场等围海倾废用海       200-300
      20 排污口、排水口用海        100-200
围海造地  21 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城镇及临港工
        业建设填海工程用海        15000-20000
      22 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农业填海用海  1000-3000
特殊    23 海洋自然保护区内开发项目用海   200-300
其他    24 其他用海             150-200
临时    25 临时用海,参照同类型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25%计征转让
      26 按转让人所得增值价款的40%缴纳海域转让金出租
      27 按出租人所得租金收入的20%缴纳海域租金注:
        围海造地项目一次性征收,其他用海项目可按年度征收。

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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