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杭经技术[2006]397号
建德市经贸局、上城区发改局、萧山区经发局、高新区发改经济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第67号公告,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中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第13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根据公告精神,请上述企业(集团)技术中心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调整科教用品进口免税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1998]787号)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