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通政字[2006]320号
你公司所属科尔沁区东郊街道办东升社区新工二路南端煤场,未经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审批,自行投入煤炭经销运营并造成环境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规定。经受污染群众举报投诉和市环保局现场勘察,该煤场在运营作业中,受自然风影响,主要是筛选、装卸煤炭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煤粉尘,对储煤场周边企业和居民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影响和一定程度的危害。同时,该煤场未按市环保局限期整改、限期停产要求进行整改和停产,致使煤尘污染继续存在,周边企业和居民反映强烈,投诉不断。
为使煤场周边企业和居民享有良好环境权益,消除所受污染侵害,保证其在良好的环境中正常生产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二十六条、第 三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三十六条、第 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通辽市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如下决定:
一、对通辽市源源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科尔沁区东郊街道办东升社区新工二路南端煤场予以关停。限自接到关停决定之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前,将煤场所存煤炭全部清运处理完毕,彻底消除煤尘污染源。
二、你公司经营煤炭可另行选址,选址必须经市环保局依法审批,并确保符合环保条件后,方可进行经营作业。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