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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城市合作银行关于再就业工程专项低息贷款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7-17 生效日期: 1997-07-17
发布部门: 上海城市合作银行、上海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为了进一步推进本市的再就业工程,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支持困难企业下岗人员和社会长期失业人员,多形式、多渠道地拓展就业岗位,现就运用再就业工程暨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基金,对开拓就业岗位的各类生产自救项目给以低息贷款扶持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资金来源及贷款额度
  资金来源主要从已征收的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基金的部分资金、以及财政下拔、社会各方捐赠用作再就业工程的基金中筹措。
  贷款额度原则上按存入城市合作银行的上述资金的存款总额65%的比例确定,贷款利率暂定为月息7.56‰,如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则作相应调整。

  二、贷款扶持范围
  凡经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各种生产自救性的劳动组织,经各级劳动部门认定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各种安置再就业特困人员的开发项目,列入低息贷款的扶持范围。
  对上述单位开发各种社区服务业、家庭工业、城市劳动密集型工业的项目,应给予优先贷款的支持。

  三、申请贷款的推荐与审批程序
  (一)符合本意见所列范围的单位,在开发项目或资金周转确有困难时,可持有关证书(副本)向所辖地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单位概况、贷款项目及还贷能力的可行性分析、申请贷款额及还贷期限、可安置从业人员的对象及人数、经济担保的形式等。
  各试点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扶持开发的生产自救项目、各区、县被列入市再就业工程重点扶持的项目,可直接向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各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贷款扶持范围予以确认。符合条件的,填写《再就业工程专项低息贷款项目推荐表》(一式两份)。
  (三)申请人凭推荐表向上海城市合作银行各区经办支行办理申请贷款手续,同时须提供企业法人担保单位的担保文件、本单位及担保单位的近期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书。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或下岗人员和长期失业人员自筹资金、自愿组合创办的经济组织,也可以个人银行存单、债券等有价证券作抵押担保,并提供抵押担保人签署的个人抵押担保证说明文书。
  (四)各上海城市合作银行经办行,应按有关信贷规定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答复申请人。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及时办理贷款手续。

  四、贷款的使用管理要求
  各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上海城市合作银行应当加强联系与合作,充分发挥低息贷款在支持开拓就业岗位中的有效作用。
  上海城市合作银行各区经办支行每季向各区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贷款发放情况。
  各贷款单位应当自觉遵守银行信贷的有关法规,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加强资金运作管理;各担保单位应当配合银行,做好贷款使用的指导,督促被担保单位及时还款。

附:《再就业工程专项低息贷款项目推荐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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