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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划定本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管适用的地区级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8-07 生效日期: 1997-08-07
发布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国税四[1997]24号
各区、县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市财税第五分局: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印发的《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沪国税四(1997)23号]的规定和近几年来本市行政区域调整变化对本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将本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管适用的区域(范围)划定为以下五类经营级差地区:
  A级:黄浦区,卢湾区,静安区,南市区;
  B级:徐汇区,长宁区、普陀区,闸北区,虹口区,杨浦区,宝山区的吴淞、泗塘地区,浦东新区的原黄浦、南市、杨浦三区划入的地区;
  C级:老郊县中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心镇所在地地区,闵行区的原闵行地区,金山石化地区;
  D级:老郊县中经批准的建制镇所在地地区;
  E级:老郊县中其他农村地区。
  本通知从1997年9月l日起执行。
  原市局下发《关于划定本市个体经营征税适用的地区级差的通知》[沪国税四(1995)7]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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