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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改制契税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11 生效日期: 2006-12-11
发布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浙财农税字[2006]36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所属市县不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事业单位改制契税政策的精神,现明确如下:
  国有事业单位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对于改建前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新设公司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征收契税;对改建前后投资主体没有变化,新设公司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2006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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