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价函[2006]275号
成都海关:
你们关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成都分中心申请收取信息服务费的函收悉(蓉关函﹝2006﹞71号),为推动口岸建设与国际接轨,向用户提供高素质的信息服务,经研究同意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成都分中心继续收取信息服务费(报关予录入收费),并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1、信息服务费标准:
收费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报关单预录入 |
批 |
30元 |
加工贸易合同预录入 |
份 |
30元 |
转关运输预录入 |
单 |
30元 |
仓单预录入 |
单 |
15元 |
企业注册、登记备案预录入 |
单 |
30元 |
结关付汇证明预录入 |
单 |
5元 |
结关退税证明预录入 |
单 |
5元 |
结关后改单预录入 |
单 |
10元 |
2、技术咨询、服务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成都分中心在该项服务中须坚持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
三、该项收费为服务性收费,应按规定纳税,
四、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在收费地点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批复自二○○六年十二月十日起执行三年。
2006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