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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21 生效日期: 2006-12-21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杭政办[2006]5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浙江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在全社会进一步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充分发挥见义勇为行为在创建“平安杭州”、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把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作为建设“平安杭州”、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各级综治部门要牵头协调公安、民政、劳动保障、人事、卫生、教育、财政、审计、见义勇为基金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切实做好本地区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各类见义勇为先进事迹的宣传力度,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形成人人参与、支持见义勇为行为的良好风尚。
  二、各区、县(市)要积极创造条件申报见义勇为基金会组织。在申报过程中,可暂时以该区、县(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筹)的名义开展各项工作,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表彰奖励,尽可能为见义勇为人员排忧解难。
  三、各地见义勇为基金会应积极向社会筹募资金,充实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予以支持。募集资金不足以支付按规定用于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支出的,由各级财政部门在下一年度安排不低于两者之间缺口的经费,保证各地见义勇为基金会正常运转。
  四、根据《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 十六 条规定,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及丧葬等费用,由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部门监督加害人或其监护人及时支付;无加害人、加害人或其监护人确实无力支付的,视实际情况分类而定。
  (一)有正式工作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其相关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解决;已参加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申报领取相关社保费用。
  (二)无正式工作单位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合作医疗保险的见义勇为人员,其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其他费用由行为发生地见义勇为基金会解决;未设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地区,由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解决。
  (三)既无工作单位又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合作医疗保险的见义勇为人员,其相关费用由行为发生地见义勇为基金会解决;无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地区,由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解决。
  五、按照《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 十八 条规定,除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外的其他见义勇为受伤致残或牺牲人员,其户籍在杭州市的,本人和遗属的后期生活待遇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非杭州市户籍的,则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有关规定办理,行为发生地见义勇为基金会应视情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
  六、对于见义勇为受伤人员,按照就近就便原则进行急诊抢救。全市各级医院要为见义勇为受伤者开辟“绿色通道”,及时予以抢救治疗。在接收相关伤员时,应及时将情况通报给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对其行为进行确认。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其相关医疗费用按照本文第四条规定办理。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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