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新政办发[2006]17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方案
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各地、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全区消防工作取得明显进步。但是,消防安全基础薄弱,火灾事故的致灾因素日益增多,重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消防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自治区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消除火灾隐患,提高公共安全水平,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方案》,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于今年11月至明年4月,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 一、普查整治的任务和目标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依据,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为指导,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火灾隐患“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工作原则,按照政府抓面、部门管线、基层组织包片、社会单位查点的工作思路,建立并落实统一组织、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普查整治工作责任制,组织动员所有相关社会力量,对整个社会面进行火灾隐患全面普查,切实形成普查整治工作“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工作格局,做到全面普查,摸清存量,并对所有火灾隐患分类建档,切实落实整改措施,努力实现火灾隐患“不增新量、减少存量”的工作目标,全面改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
二、普查整治的组织领导
(一)自治区成立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地普查整治工作。
组 长:陈雷(自治区党委常委、常务副主席)
副组长:闫勤(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柳耀华(自治区公安厅厅长)
成 员:阿西木阿吉(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许锋(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局长)
阿扎提·伊利亚斯(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徐明礼(自治区经贸委副秘书长)
宋振亚(自治区教育工委副书记)
热西提·尼亚孜(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宗教事务局副局长)
柳拯(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
肖徽(自治区建设厅副厅长)
伊马木·纳买提(自治区交通厅副厅长)
李春(自治区农业厅副厅长)
艾尼瓦尔·阿不都许库尔(自治区文化厅副厅长)
朱新安(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
依德力希(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副局长)
王永平(自治区体育局副局长)
李照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成秉勇(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李寿庄(自治区旅游局巡视员)
白建尧(自治区文物局副局长)
陈林(自治区人防办副巡视员)
胡亚明(民航新疆管理局副局长)
唐士晟(乌鲁木齐铁路局副局长)
自治区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由自治区各有关厅局指派联络员组成,具体负责全区普查整治工作信息汇总和报送工作。
(二)各州、市政府,各地(行署)应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公安、安全监管、经贸、民族宗教、建设、工商、质检、教育、民政、交通、农业、文化、卫生、广电、体育、旅游、文物、人防、民航、铁路等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普查整治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并组织、督促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按计划、分步骤开展普查整治工作。
(三)自治区公安、安全监管、经贸、民委、建设、工商、质检、教育、民政、交通、农业、文化、卫生、广电、体育、旅游、文物、人防、民航、铁路等行业主管部门成立本行业、本部门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督促所属单位和下级机构开展普查整治工作。
三、普查整治的范围和内容
此次普查整治的范围,是在全区城乡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生产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除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方案》要求的设施、建筑、规划、区域四方面隐患问题外,还应将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纳入普查整治的重点。
四、普查整治的职责和分工
各级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具体的普查整治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明确下级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定期召开普查整治领导小组会议,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普查工作;负责无主管部门单位和涉及城乡消防规划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落实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研究解决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等问题;加大普查整治督察指导力度,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领导不力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并通报批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居民区和城市社区火灾隐患的普查整治工作。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实施方案,建立普查整治组织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业、本系统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火灾普查整治培训,对检查发现的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督促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消防安全,并报告当地政府,由属地公安机关发出限期整改法律文书。
自治区公安厅:具体负责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普查整治工作进行督导。各级公安及消防部门重点加强对各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督导、核查和对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流通以及使用情况的普查整治工作,加大对各行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基层单位的工作督导和业务指导;分级负责对各行业、系统参加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人员进行防火检查业务知识培训,明确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和火灾隐患整治要求;及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存在的火灾隐患,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逐一登记录入,建立火灾隐患数据库;对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立案建档,报请政府挂牌督办;会同工商、质检部门加大对消防产品生产、流通、使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者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更换合格产品;收集掌握普查整治工作动态,编发信息简报,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公安派出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各行业所属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督导和核查工作。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安监系统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重点加强监管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等场所隐患普查整治;积极发挥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能作用,加强对各地、各部门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督促、协调;及时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自治区经贸委:负责组织实施全区经贸系统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重点加强大型商场、超市、宾馆、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仓储企业等单位隐患普查整治。督促指导单位落实自治区《餐饮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商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和《自治区商业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并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按照《自治区加油(气)站消防安全管理标准》要求,加强对成品油仓储企业及加油站的消防安全管理;及时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宗教活动场所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重点治理宗教活动场所安全出口堵塞锁闭、通道不畅、应急照明缺损、消防设施器材设置不到位等方面的隐患问题;督促指导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及时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自治区建设厅: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建设系统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重点加强监管范围内的施工现场、城市燃气、公共交通、供排水、供热等公共设施隐患普查整治;对未经消防审核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一律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对未经消防验收的竣工工程不予备案登记交付使用;对检查发现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临时建筑或严重危及消防安全的违章建筑,配合公安消防部门予以强制拆除;对查出的城市燃气、公共交通、供排水、供热等公共设施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要落实责任,制定措施,限期整改;及时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工商系统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对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消防安全条件的各类市场主体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对公安消防部门通报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依法处罚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及时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区质检系统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重点加强本系统技术机构实验室等易燃易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隐患普查整治;协同相关部门加大对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组织实施全区教育系统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对学校、幼儿园和教育系统所属单位实施隐患普查整治,重点治理寄宿制学校和幼儿园的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的安全出口堵塞锁闭、通道设置铁栅栏、应急照明缺少、损坏等隐患问题;督促指导单位落实《自治区教育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新教发(2003)55号),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提高青少年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及时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自治区民政厅:负责组织实施全区民政系统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对养老院、福利院和各类社会福利单位实施隐患普查整治,重点治理安全出口堵塞锁闭、通道设置铁栅栏、应急照明缺少损坏等隐患问题;督促指导单位落实《养老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新民发(2003)157号),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将消防安全纳入单位日常管理和职工在岗学习培训内容;及时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自治区交通厅:负责组织实施全区交通系统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重点加强监管范围内的公路客运、货运场站,公路建设单位的沥青拌合站、综合施工现场等场所隐患普查整治;督促指导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所有客运、货运车辆、沥青拌合站、综合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符合规定的灭火器材;及时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自治区农业厅: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农业系统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重点加强农机、乡企、农药、种子及地方国有农场等单位易燃易爆场所的隐患普查整治;督促指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及时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自治区文化厅:负责组织实施全区文化系统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对文化、娱乐、博物馆等场所实施隐患普查整治,重点治理消防设施、安全疏散以及设置地点不符合要求等方面的隐患问题,督促指导单位落实《自治区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管理标准》(新文办函(2003)129号),规范自身消防安全管理;及时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自治区卫生厅: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卫生系统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重点加强监管范围内的医院等医疗卫生单位隐患普查整治;督促指导单位落实《关于转发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指导意见〉和〈医疗机构基础设施消防安全规范〉的通知》(新卫应急发(2006)2号),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及时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广电系统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重点加强电视台、广播电台、中转台等所属单位隐患普查整治;督促指导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要求各级广电部门积极发挥舆论导向作用,为普查整治活动提供有力的宣传平台,义务刊播隐患普查整治公告和消防公益广告,及时报道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动态,对典型火灾案例和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曝光;及时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自治区体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区体育系统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重点加强室内体育、运动场馆等单位的隐患普查整治;督促指导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及时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自治区旅游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区旅游系统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重点加强星级宾馆等单位的隐患普查整治;督促指导单位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星级饭店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旅(2003)168号),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对检查或经公安消防机构通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降低或取消星级资格,并限其承接各种接待任务;及时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自治区文物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区文物系统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重点加强文物保护等单位的隐患普查整治;督促指导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及时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自治区人防办:负责组织实施全区人防系统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重点加强地下人防工程等单位的隐患普查整治;督促指导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及时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民航新疆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区民航系统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重点加强飞行控制区、候机楼、机库、塔台管制区、油库、宾馆、酒店等场所的隐患普查整治;督促指导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及时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乌鲁木齐铁路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区铁路系统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重点加强旅客列车、车站、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通信站、信号楼、变配电所、牵引变电所等重点行车场所,货场、仓库等物资集中场所的隐患普查整治;督促指导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及时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五、普查整治的实施步骤
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用6个月时间,分动员部署、组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11月)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时建立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组织领导机构,制定专项普查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各部门、各单位普查整治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召开普查整治动员会,对普查整治工作进行专项部署。同时要制定专门的宣传报道方案,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告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法律责任,大力宣传普查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形成强大舆论声势,引导社会各单位积极开展自查自改活动。通过公布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鼓励有奖举报等方式,充分发挥社会、媒体和群众对火灾隐患的监督作用,为普查整治工作奠定坚实基础。各地州市和自治区相关部门制定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实施方案及各地州市指定的联络员名单,请于11月20日前报自治区普查整治办公室,第一阶段工作总结及统计表(见附件1)请于11月30日前报自治区普查整治办公室。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12月至2007年3月)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普查整治的范围、内容和要求,深入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活动,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一是要按照各自职责督促整改,不能立即改正的及时报告政府,并于检查后3个工作日内通报属地公安机关下发限期改正法律文书;二是要认真填写《火灾隐患普查登记表》(见附件2),统一报送至当地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无公安消防机构的县报送至当地县公安局),分地区、分部门将普查单位的总数和隐患单位建立台账,分类汇总造册,各地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无公安消防机构的县公安局)负责填写《全国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网上追踪系统基本情况表》(见附件3);三是通过媒体分批次公示存在隐患单位名单及整改期限、措施;四是落实各地、各部门、各单位隐患整改责任制,利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加大隐患督促整改力度,确保绝大多数隐患得到有效整改。第二阶段统计表(见附件4)请分别于2006年12月20日、2007年2月10日和3月30日前分三次报自治区普查整治办公室。
各地、各部门应当对下级普查整治工作进行督察,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普查整治工作走过场、措施不落实等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并严肃通报批评。自治区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地、各部门开展普查整治工作进行督察。
(三)总结阶段(2007年4月)
普查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地、各部门要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普查整治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对遗留火灾隐患,特别是重大火灾隐患提出下一步整改工作对策和建议。自治区将对普查整治工作情况进行通报,普查整治工作将纳入今、明两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范畴。各地、各部门总结请于4月15日前报自治区普查整治办公室。
六、普查整治的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此次国家安委会在全国集中部署开展火灾隐患专项普查整治工作,范围之广、时间之长、标准之高、要求之严,尚属首次。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普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领会国家和自治区方案内容,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分阶段、分步骤组织实施好此次普查整治工作。各级政府既要认真解决普查整治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隐患问题,更要重视解决影响本地区消防安全的规划性、区域性、机制性问题。
(二)广泛动员,加强组织。此次普查整治范围包括城乡所有第二、第三产业单位和个人,涉及行业部门多,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级政府要采取必要措施,广泛动员各级基层组织和相关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普查整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区、地(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四级普查整治责任人和联络员网络,切实形成普查整治“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组织保障体系,确保完成全面普查、不留死角、摸清存量、分类整治的工作任务。
(三)主动协调,形成合力。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方案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主动地抓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普查整治工作。部门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牢固树立普查整治“一盘棋”的思想,对隐患问题涉及多方职能的,必要时采取联合执法方式,合力消除火灾隐患,避免出现职责不清、相互推诿等现象。各级公安机关和消防机构要充分发挥消防监督执法主体作用,积极为当地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分级组织隐患普查整治培训,讲授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和检查方法,切实提高参与普查人员的业务能力,确保普查整治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四)强化宣传,增强意识。各地、各部门要制定专门的宣传报道方案,通过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火灾隐患普查整治活动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报道,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单位及时曝光,督促整改。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置一些有特色的宣传栏目,对典型火灾案例进行深层分析,使社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预防火灾的紧迫感和主动性,自觉地参与到普查整治工作中来。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以普查整治为契机,深入推进消防宣传“四进”工作,推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农民工等流动务工人员、广大农民群众以及中小学生、老弱病残等群体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普查整治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和典型案件的处理情况,请随时报自治区火灾隐患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羊广袖、于龙
电话:0991-4688696 传真:0991-4688695
附件: 1、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第一阶段情况统计表;
2、火灾隐患普查登记表;
3、全国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网上追踪基本情况表;
4、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第二阶段情况统计表;
5、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