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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济南铁路局职工技协技术贸易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1-30 生效日期: 1997-01-30
发布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鲁地税征[1997]4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铁路系统职工技协技术贸易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加强对铁路系统有偿 技术服务的税收源泉控管,省地税局决定在全省铁路系统实行统一的“济南铁路局职工技协技术贸易专用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济南铁路局职工技协技术贸易专用发票”是单位专用发票,该发票仅限济南铁路局职工技协所属有偿技术服务机构(名单附后),从事有偿服务(包括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攻关、技术中介、技术招标、技术承包、技术出口等技术贸易)结算时使用。

  二、鉴于铁路系统内部的隶属关系与行政区域不一致,不便使用现行分市、地的技术贸易专用发票,且多数用票单位用票量很少,不便分散印制的实际情况,“济南铁路局职工技术贸易专用发票”暂由省地税局统一印制(套印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委托济南铁路局职工技术协会统一向用票单位发放。

  三、用票单位每次领用发票时,均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1.将发票存根联交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保存。
  2.填写“铁路技协技术贸易专用发票领发单”(以下简称发票领发单,式 样附后,由济南铁路局职工技术协会统一印制、发放)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发票。
  3.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在其发票领发单上填写核准领用数 量,在其《发票领购簿》上填写上期领用发票的“填用数量”、“作废”、“丢损”、“结存数量”等有关栏目。
  4.用票单位凭以上手续到济南铁路职工技术协会领取发票,并于领票后一 周内将发票领发单退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四、济南铁路局职工技术协会应凭发票领发单和《发票领购簿》核准的数量发放发票,并负责填写发票领发单和《发票领购簿》的有关栏目(指除税务机关已填栏目以外的其他栏目)。对不按规定和手续不全的一律不予发放。

  五、发票工本管理费由济南铁路局职工技术协会统一支付,用票单位在领取发票时,不再缴纳发票工本管理费。

  六、济南铁路局职工技协应当配备专人保管发票,并建立发票保管和发放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于每半年后十日内向省地方税务局报送发票使用情况。

  七、新版“济南铁路局职工技协技术贸易专用发票”自1997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旧版“济南铁路局职工技协技术贸易统一发票”由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收缴。
  有关发票管理的其他事项,按现行发票管理规定执行。

附件:1.铁路技协技术贸易专用发票领发单
   2.用票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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