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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山东证券公司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1-31 生效日期: 1997-01-31
发布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鲁国税所[1997]17号

山东证券公司
  你公司鲁证[1997]3号《山东证券公司关于申请集中纳税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鉴于你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系内部报帐单位,不实行独立核算,由公司总部统一核算、共负盈亏的实际情况,同意你公司的所得税由公司总部统一汇总缴纳。

  二、实行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公司总部和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要按照国家税务局和我省有关集中缴税企业的规定执行,实行就地监管,按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纳税申报表、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和其它有关资料,接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三、公司总部的总机构管理费支出,按照实际需要和节约的原则,按年编报管理费预算,报经省国税局审查同意后,进行税前扣除。

附件:山东证券公司集中纳税机构明细表
山东证券公司济南营业部
山东证券公司淄博营业部
山东证券公司莱芜营业部
山东证券公司东营营业部
山东证券公司青岛营业部
山东证券公司聊城营业部
山东证券公司烟台分公司
山东证券公司潍坊分公司
山东证券公司枣庄证券交易营业部
山东证券公司济宁证券交易营业部
山东证券公司日照证券交易营业部
山东证券公司龙口证券交易营业部
山东证券公司威海证券交易营业部
山东证券公司泰安证券交易营业部
山东证券公司临沂证券交易营业部
山东证券公司菏择营业部筹建处
山东证券公司滨州营业部筹建处
山东证券公司德州营业部筹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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