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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广东省外商常驻机构雇员就业证制度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1-30 生效日期: 1996-01-30
发布部门: 广东省劳动厅
发布文号: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有关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在外国企业及华侨、台港澳企业常驻广东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外商常驻机构)工作的中方雇员,受聘前一律须领取《广东省外商常驻机构雇员就业证》(以下简称《雇员就业证》)。现就实行雇员就业证制度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雇员就业证》是中方雇员在外商常驻机构就业的合法凭证。中方雇员须凭《雇员就业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外商常驻机构雇员工作证。中方雇员出国出境时,须凭《雇员就业证》向公安部门申领因私普通护照。

  二、《雇员就业证》由省劳动厅统一印制,并由省劳动厅或省劳动厅授权的市(地级以上,下同)劳动行政部门签发。广州地区《雇员就业证》的签发工作统一由省劳动厅劳动就业管理处承办,其他地区由各市劳动行政部门承办。

  三、具有向外商常驻机构提供雇员服务资格的外事服务单位,应按规定的期限向省劳动厅指定的劳动行政部门早申办《雇员就业证》,最迟不得超过5月15日。

  四、《雇员就业证》在签发市所辖的行政区域内有效。中方雇员转换聘用单位须持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动登记。变动登记超过四次或改变原承办的外事服务单位的,须领取新证。《雇员就业证》实行年检制度,无年检记录的自动失效。

  五、省劳动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雇员就业证》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未按规定申领《雇员就业证》的中方雇员,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未按规定组织中方雇员办理《雇员就业证》的外事服务单位,将提出批评,情节严重的,报请省人民政府撤消其提供雇员服务资格。
  特此通告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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