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财税字[1996]19号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1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凡《关于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营业税税收优惠的通知》(深税联发[1995]68号)所认定的民政福利企业可继续享受一九九六年度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
二、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退税办理的审批程序为:企业向主管国税征收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纳税原始凭证及复印件,经国税征收分局审核报市国税局流转税处批准后,主管国税征收分局凭市局批件方可办理退库手续。
附件:《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