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市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各锅炉安装单位:
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为加强对锅炉安装单位的管理,保证锅炉安装的质量,结合我省实施安装许可证制度以来的经验和问题,在听取各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及各锅炉安装单位的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广东省锅炉安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以颁布,并就贯彻《办法》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各市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本市锅炉安装单位的监察,对照《办法》开展一次锅炉安装单位的整顿。对存在的问题要督促整改。对严重违反《办法》的行为及时上报我厅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处理。
二、由于《办法》对锅炉安装许可证的级别划分进行了调整,原安装许可证的安装范围与《办法》的规定不尽一致。鉴于各锅炉安装单位原许可证有效期的差异目前暂时维持原许可证的范围,待有效期满换证时一并更改。
三、各锅炉安装单位应按《办法》规定,加强对锅炉安装队伍、安装质量的管理。严禁转让、租赁、转包等出卖安装许可证的行为,违者按规定处理。
一九六年四月三日主题词:颁布 锅炉 安装 办法 通知抄报:劳动部职工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省府法制局抄送:各省劳动厅
广东省锅炉安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锅炉安装单位的管理,保证锅炉安装的质量,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地方政府规章(1)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水为介质或有机热载体为介质固定式承压锅炉(含烟道式余热锅炉)的安装管理。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与锅炉安装业务有关的单位都必须执行本办法。
省、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锅炉监察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 锅炉安装许可证
第四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锅炉安装的单位,必须持有省级劳动部门颁发的锅炉安装许可证,方可承接许可证批准范围内的安装业务省。省外的锅炉安装单位,在我省从事锅炉安装业务,必须先到我省锅炉监察机构办理验证手续,其设我省的分支机构侧必须取得广东省劳动厅(以下简称省劳动厅)颁发的锅炉安装许可证。
第五条 锅炉安装许可证按锅炉的压力、蒸发量及组装类型分为A、B、C、D、E、F六级(见附件一),取得锅炉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只可以安装许可证所许可级别及该级别以下的锅炉,不利越级安装。
第六条 凡申请或已取得锅炉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必须达到或保证满足如下条件:
(一)具有三年以上锅炉安装历史,锅炉安装质量良好;
(二)具有法人资格或经法人按法定法定程序授权;
(三)具有安装所需的各类技术人员(必须是安装单位的在册职工,文化程度一般应为理工科中专以上学历),分别掌握锅炉结构、施工工艺、技术检验、电敢、机械等有关知识,并能执行规程、规定和标准(见附件二);
(四)具有安装所需的各类专业技术工人(见附件三)。焊工应持有经《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考试合格的焊工证,其合格项目段符合所申请级别锅炉安装的要求(见附件四)。胀管工人应有胀接方面的基本知识和熟练的操作技能;
(五)具有正式的施工工艺、焊接工艺评定试验、焊接模拟试验及胀管工艺(焊接模拟试验半年有效);
(六)具有与所申请的安装设备相适应的安装机具(见附件五);
(七)具有切实可行的锅炉安装质量保证体系及相关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劳动行政部门不得从事锅炉安装。
第七条 锅炉安装许可证的申请原则上从低级开始,不得越级申请;申请单位(含申请升级的单位)应按如下程序输:
(一)申请单位应如实填写《广东省锅炉安装许可证申请书》(见附件六),经所在地级市劳动部门锅炉监察机构同意后,报省锅炉监察机构审查;
(二)省锅炉监察机构对符合本办法第 六条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可同意其试装1  ̄2台所申请级别的锅炉。申请单位凭省批准文件到当地地级市锅炉监察机构办理试装手续;
(三)省锅炉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地级市锅炉监察机构负责对申请单位试装锅炉的安装质量验收和资格审查工作,并将审查结果填写在《申请书》上。
(四)对具备本办法第 六条规定条件及试装锅炉验收合格的时刻表单位,由省锅炉监察机构上报省劳动厅审批颁发《锅炉安装许可证》。
第八条 广东省锅炉安装许可证统一由省劳动厅印年。
第九条 锅炉安装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必须保证锅炉安装质保体系正常运转,保证锅炉的安装质量。在有效期内名称变更、机构调整、人员变动等应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复核手续,否则,原许可证失效。
第十条 锅炉安装单位的人员实行注册备案制度,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各专业技术人员、质检员、施工队负责人、专业工种(焊工、胀管工、探伤工)为单位的注册人员,由省锅炉监察机构核准,发送各地级市锅炉监察机构备案。如注册人员有变动时,应及时上报省锅炉监察机构办理复核手续。
第十一条 为加强对锅炉安装及安装单位的监察,各锅炉安装单位应于每年的11月15日前将一年度(年度以每年的10月30日前为统计年度)的锅炉安装一览表上报省锅炉监察机构。
第十二条 外省锅炉安装单位到我省安装锅炉,安装前必须填写《锅炉安装申报验证表》(见附件七)并带齐如下资料到我省锅炉监察机构办理验证手续:
(一)安装单位的注册人员一览表及质保体系的组织框图;
(二)经发证机关核定的跨省安装施工队人员名册,名册中应列明职务、工种、所持证件号(包括持证项目、有效期);
(三)安装必备的机具一览表;
经省锅炉监察机构验证合格后,在《锅炉安装申报验证表》上批复同意并在人员名册上加盖印章确认。该确认有效期一年。在有效期内施工队人员发生变动或安装超出所确认申报级别锅炉的,应及时向省锅炉监察机构办理复核手续,否则,视作为无证处理。
第十三条 锅炉安装许可证有效期满欲申请换证的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填写